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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2章 劍指呂宋(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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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呂宋鑄錢監在手,帶來的不僅是這些好處,還有合法的鑄幣權,呂宋從先前一年幾十萬貫,到如今一年幾百萬貫的鑄幣量,甚至超過了大唐其它三十多個鑄錢監的總鑄幣量。

不僅讓呂宋境內貨幣流通量充足,穩定經濟發展,同時還讓秦家對倭國、林邑以及遼東、渤海、林邑等地輸出貨幣,靠著這巨大的鑄幣量,秦家的金融業務也遍及海東和南海諸國,存儲放貸、彙兌票號,可以說都是靠著秦家掌握的這鑄幣的優勢,才能在這些業務上如魚得水。

秦家經營的金融業務,所賺到的錢是鑄幣收益的幾十倍。

更何況,秦家因為掌握著鑄幣權,能夠把自家挖到的鐵通過膽泉,大量置換成銅,再鑄成錢流通,這是一個很完美的循環,如果秦家失去了鑄幣權,那麼以後產出的銅鐵金銀這些,就不能直接拉來鑄錢,而是得按常規,交完礦課後,再專賣給朝廷。

那樣的話,到時不僅挖礦、鑄錢產生的高附加值沒有了,甚至連這些礦產的定價權都將失去,隻能賣給朝廷的情況下,價格自然是朝廷說了算。

不說朝廷會不會打壓價格,就說如果按朝廷向來的銅官價一斤一百六,那也會損失巨大的,要知道秦家把自家挖的或煉的銅拿來鑄錢,這其中的附加值可是非常高的。

“朝廷當不隻是想收回鑄幣權吧,是不是對於開礦也要出新規定?是不是哪天就要官山海?”

秦朝自商鞅時起推行齊國的官山海政策,搞鹽鐵官營,後來始皇帝一統天下,實行官營民采,征收稅利。

西漢初曾經放鬆過鹽鐵政策,但漢武帝打擊匈奴為了錢財以充軍用,通過鹽鐵會議,再次確定鹽鐵專賣製度。

魏晉南北朝到隋朝時,局勢動蕩,製度多變。隋朝時,全力發展銅礦開采業,並把銅礦的開采權收歸國家,采用瑤役製度,使用民力開采銅礦,主要是為了控製鑄錢的資源。

唐立國後,武德朝開放鹽鐵禁令,允許民商開采經營,到貞觀時,開始征收礦稅,朝廷大體上還是允許百姓開采金銀銅鐵諸礦,到了後期又實行民采官收的政策。

允許百姓堪探開采礦產,但需取得執照,要按產量納礦課,對於重要的礦鐵,還實行官方采買的政策,就跟鹽一樣,允許私人製鹽,但製出的鹽隻能賣到官倉。

秦家因為擁有鑄幣之權,所有先前獲得了特許,所開采的鐵礦銅礦等冶煉後,上交兩成的礦課,剩下的就可以供給呂宋鑄錢監鑄錢了。

“臣派人打聽了,朝廷三司之鐵案、工部之虞案、戶部的金部司,如今都分管礦冶,依然允許和鼓勵民間探礦和報礦,甚至給予報礦人優先的承買權,但也把一些地區劃入了禁區。”

如秦琅猜測的一樣,朝廷明顯是看呂宋礦冶產業和鑄幣產業太厲害,所以現在舉刀了。

允許民間繼續堪探、開采、冶煉,但是所得的金銀銅鐵等這些,先交礦場的承買錢,然後根據產量還要納礦課,礦課百分之二十,很高。

更狠的一招是以後跟采鹽一樣,所有開采所得的金銀銅鐵以及硝、硫磺等諸多礦產,在納完礦課後,剩下的礦產,一律都得全部專賣給朝廷有司,價格也有統一標準,比如說銅料一斤一百六十錢。

朝廷還規定,禁止私鑄錢幣,取消之前的授權。

呂宋鑄錢監將轉為朝廷官營,朝廷拔錢收購呂宋鑄錢監,所有的工坊、錢爐、產業工人,他們都願意全盤接收。

同時,朝廷又針對如今很繁榮的金融業出了新規,如所有經營存儲放貸彙兌業務的銀行、錢莊、金銀鋪、票號等,一律都要在朝廷官營的開元錢莊存入準備金。

而且這個存款準備金比率高的嚇人,居然是三成,更要命的是朝廷規定,準備金必須以金銀幣實繳,不要銅錢和寶泉,更不要各家自已發行的票據。

同時對於大唐境內從事金融業務,尤其是發行票據的各個商號,加強監管,比如隻能發行麵額一貫、五貫、十貫、五十貫、百貫五等。並且把原來各種的銀票、莊票、錢票、兌票等統一為鈔票,且必須是見票即兌無須憑據的那種。

各家發行的本家鈔票,須向朝廷官營的開元錢莊存入百分之三十的準備金,並且,各家的鈔票,必須由朝廷的印鈔廠印刷,禁止私印。各家的鈔票印好後,再加上各家的專有防偽印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