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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寧共和國人權委員會法(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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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議會在2012年12月17日的會議上審議並通過了該法,其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茲設立貝寧共和國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該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它不受任何公共權力機關的幹涉,獨立行使其職能。

第2條 委員會享有法人資格和管理自主權。

第3條 委員會的總部設在科托努。但是,在議事規則規定的條件下,可以將委員會總部轉移到貝寧共和國國家領土內的任何其他地方。

委員會可以在全國範圍內設立地方和區域分部。

第二章 職權範圍和組織形式

第一節 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第4條 委員會的使命是在貝寧共和國全境促進和保護人權。

因此,它被授權:

主動或應政府的要求,向共和國機構、民眾和任何主管機構提供信息、意見並就所有與人權有關的問題提出建議;

向政府提出所有可能促進和保障人權的文本提案,並對影響人權的法案和提案發表意見;

接受公民的個人和集體請求,並對侵犯人權案件展開調查;

為貝寧共和國的法治和法製建設而努力;

組織關於人權的宣傳運動,並采取一切可能促進人權文化的行動;

合作製定有關人權的教學和研究方案;

確保執行和尊重貝寧在人權領域的國際承諾;

定期對拘留和監禁場所進行突擊或通知訪

問,以防止任何侵犯人權的行為;

鼓勵貝寧加入或批準所有國際或區域人權公約,並確保在官方公報上公布這些公約;

協助政府在規定期限內編寫定期報告,以落實貝寧在人權領域的國際和區域承諾,並確保落實由此產生的建議;

與所有國際和區域人權機製開展合作;

與國家人權機構以及國家人權機構的次區域、區域和國際網絡合作;

與國家為促進和保護人權而設立的機構以及在人權領域工作的其他民間社會組織合作,如與非政府組織合作;

確保立法和國家慣例符合貝寧加入的國際人權文書規定;

主動審查經證實的或提請其注意的所有侵犯人權情況,並就此事采取一切適當行動;

起草有關人權狀況的定期報告和所有有關人權的其他具體問題的特別報告;

協助受害者對所有已被證實的侵犯人權行為采取法律行動,特別是協助上述侵犯人權行為的受害者;

引導投訴人,並向對主管法院提出請求的人提供幫助。

第二節 委員會的組織形式

第5條 委員會由從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貝寧國籍人士中選出的11名成員組成,他們道德高尚、思想獨立、在各自領域有著豐富的經驗,並對人權領域感興趣。

所有委員會成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擁有貝寧國籍且年滿25周歲;

● 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 從未因犯罪或輕

罪而被定罪,但因非故意犯罪而定罪的除外;

● 不屬於政黨管理機構的成員;

● 從未受到職業禁令。

第6條 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名具有至少15年資曆的同行指定的治安法官代表;

1名具有至少15年資曆的同行任命的律師協會代表;

1名具有至少15年資曆的同行任命的醫生代表;

2名國民議會議員;

因考慮其任務的多樣性,具有1名由同行指定的促進和保護人權的非政府組織的代表;

1名由婦女協會選出的維護婦女權利的代表;

1名促進兒童權利的非政府組織代表;

由同行指定的代表中央工會的1名工會會員;

1名由同行任命的雇主代表;

1名由同行任命的(公共和私人媒體)記者代表。

第7條 委員會成員應在由3名成員組成的遴選委員會的監督下,由其同行以民主方式任命,其組成情況如下:

● 1名國民議會主席團的代表;

● 1名負責人權事務的常務委員會代表;

● 1名負責社會事務的常務委員會代表。

在實施該法的法律通過1個月後,該委員會由國民議會設立。

它確保尊重性別以及確保其他社會平衡,同時也要考慮到國家的社會現實。

第8條 每個被提名人都有一個候補人選,候補人選應符合本法第7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