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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寧共和國預防和製止暴力侵害婦女行為法(1 / 3)

※ 貝寧共和國預防和製止暴力侵害婦女行為法#pageNote#0

國民議會在2011年9月27日的會議上審議通過,根據憲法法院2011年12月8日第DCC 11-091號憲法的決定,共和國總統頒布法律,其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法的目的是在貝寧共和國打擊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婦女和女童行為。

通過其刑事、民事和社會組成部分,它旨在對針對婦女和女孩的暴力行為提供多學科的回應。

第2條 根據本法的規定,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是指在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所有針對女性的暴力行為,引起或可能引起對婦女偏見或對婦女造成身體、性或心理傷害的行為,也包括以對女性造成以上傷害的威脅行為,脅迫或任意剝奪婦女自由的行為。

暴力行為涉及:

在私人生活領域實施的對婦女身體或精神傷害、性和心理暴力,如毆打、婚內強奸、性侵犯和性虐待、根據2003年3月3日第2003—03號關於懲治貝寧共和國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法律規定的切割生殖器官、強迫或包辦婚姻、“名譽”犯罪和其他對婦女有偏見或傷害的傳統習俗。

在公共領域實施的對婦女身體或精神傷害、性和心理暴力,包括強奸、性侵犯和性虐待,根據2006年9月5日關於貝寧共和國製止性騷擾和保護受害者的第2006—19號法

律規定的性騷擾行為,在工作、教育機構或其他地方的恐嚇行為以及拉皮條、販賣、強迫賣淫行為。

根據本法規定,對婦女的暴力行為也包括醫療或輔助醫療代理人在婦女分娩期間未對婦女給予所有的應有注意或未履行其專業職責。

第3條 本法應適用下列定義:

墮胎:使用某些手段或某種特定的藥品導致胎兒過早排出體外,更通俗來講,即人工

終止婦女妊娠的行為。

騷擾:為了從處於弱勢或從屬地位的人那裏獲得任何形式的好處,包括獲取為自己或他人而違背婦女意願的性利益,對婦女發號施令,使用語言、手勢、文字、信息多次不斷地進行威脅,施加脅迫,施加壓力或使用任何其他手段的行為。

亂倫:與自己有三代以內血緣關係的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煽動未成年人放蕩:對未成年人采取行動,以滿足他人的激情,或在任何情況下作為腐敗和放蕩的中間人。

強迫婚姻:任何未經雙方當事人自願且知情同意下而締結的婚姻或同居關係。

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所有幹預措施,包括出於文化或宗教原因或任何其他非治療原因,部分或全部切除女性生殖器或外部器官或損傷女性生殖器。

戀童癖:成年人以未成年為對象獲得性滿足。更具體地說,是指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接觸或性關係。

有損婦女的傳統習俗:對婦女有害的

習俗行為。包括:

● 懷孕或分娩時的飲食限製;

● 填喂,即過度喂養未成年女孩,目的是使他們的身體適合結婚;

● 有辱人格的守寡儀式;

● 侵犯婦女的行動自由;

● 通過孩子對婦女施加壓力。

強迫賣淫:為了獲得金錢或其他利益,通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或脅迫或者利用被強迫者無法自由地表示其同意而誘使一人或多人從事一種或多種性行為的事實。

拉皮條:為他人淫樂充當中間人,從而從該活動的成果中受益的行為。

強製絕育:未經婦女同意或在沒有醫囑的情況下對婦女實施或使人實施的剝奪其生殖能力的行為。

強奸:未經精神狀況良好的婦女的自願同意,他人的性器官插入女性陰道、肛門或口腔的行為,或者將物體插入女性陰道或肛門的行為。然而,即使獲得了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女童的同意,采取以上行為也構成強奸。

受害者不必須抵抗犯罪者。

婚內強奸也構成強奸罪。

家庭環境中的暴力:濫用權力或故意疏忽,在家庭內外從身體上、語言上、心理上、遺產上、經濟上和性上支配、製服、控製或攻擊婦女,無論行為人是否與受害者有血緣或婚姻關係、同居關係,或是否與受害者有或曾經有過事實上的關係。

工作場所的暴力:違反法律規定,拒絕通過合同雇用受害者,拒絕保留工作崗位,不提供必

要的工作條件;貶低所做的工作,威脅、恐嚇、羞辱、剝削和基於性別的任何類型的調戲、消遣的行為。

家庭暴力:當兩人已婚、同居或雙方有血緣關係,或兩人生活在同一間房子內,或兩人過去有過親密關係如今已經分開的情況下,一人對另一人實施的所有身體暴力或性暴力行為。

經濟控製:使用某些手段阻礙或阻止他人的經濟或金融發展,或阻止他人享受其社會經濟權利的行為。

遺產暴力:任何影響受害者生存的行為或過失,包括改變、移除、破壞、扣留或挪用旨在滿足受害者需求的物品、個人文件、財產和價值、財產權或經濟資源,其中可能包括對受害者的公共或個人財產的損害。

身體暴力:因使用武力或任何武器、物體而造成非意外人身傷害的任何行為,武器或物體可能會造成人內傷、外傷或同時對人體內部或外部造成傷害。

心理或精神暴力:使任何人遭受重複的行為或言論,其目的或結果是生活條件惡化,可能侵犯他們的權利和尊嚴,改變他們的身心健康,或危及其計劃或未來。

這也是一種傷害心理穩定的行為或疏忽,遺棄、反複無視、過度忌妒、侮辱和羞辱、貶低、邊緣化、缺乏感情、冷漠、不忠、毀滅性的比較、拒絕、限製自我決定和威脅,所有這些都可能導致抑鬱、孤立、失去自尊甚至自殺。

性暴力

:任何貶低或損害受害者的身體和/或性的行為,因此侵犯了他或她的自由、尊嚴和身體完整性。

這是一種濫用權力的表現,這種權力是由男性對女性的至高無上的地位所決定的,女性因此被詆毀並被視為物品。所有其他類似的形式都傷害或破壞了婦女的尊嚴、完整性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