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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走向統一 第七十一節(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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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一詞的語源,出自《尚書》和《左傳》。“封”,即分封。“建”即建邦國。“封建”的本義應是指“封土建國”。我們常言的“封建小地主”,這種說法出於無知。小地主從來不是一種封號,數千年來,沒聽說曆史上有那個皇帝把誰封為“小地主”——沒有“封”,哪來的“封建”。

嚴格地說,中國曆史上從來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封建製。西周時期實行的是典型的“宗法封建製度”,分封的都是周天子的親屬(宗法),稱之謂諸侯;諸侯又將封國內的土地分封給諸侯的親屬(宗法),稱為卿或大夫,卿或大夫又將被封的土地分封給自己的親屬(宗法),稱之謂士。這樣天子、諸侯、卿或大夫、士形成了一套嚴密的宗法等級製度。

秦帝國是中國曆史上實行中央集權的第一帝國,它以郡縣製廢除了封建製。嚴格地說,這時候中國回到了奴隸製——改良的奴隸製。在全國範圍隻存在一個奴隸主,皇帝。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這個意思。卿或大夫、士都是奴隸主的監工。漢承秦製。漢初高、文、景三帝時代一度複辟封建親王的采邑製度。但自漢武帝行“推恩製”,廢除了各封王子孫對領國的長子繼承製後,“封建”製度在中國曆史上即不複存在。

封建製的兩大標誌是物權法與陪審權法。物權法的出現,雖然不標誌著奴隸社會的終結,但它吹響了奴隸社會終結的號角。從此,奴隸主無權掠奪他人的財產——封建就此開始了。

陪審權是附庸的權力之一,它是“封建”的另一大標誌。所謂陪審權,就是領主有權參與領內的司法審判——領主不能主導審判,但他有任命陪審團的權力。陪審團做出的裁決,領主也無權推翻。

此外,當附庸因違反法律或規定而受到領主處罰的時候,有權要求由“同僚”組成的法庭審判,領主單獨不能處理。而附庸法庭的裁決,即是最終裁決,領主無權推翻。

一般來說,附庸法庭的裁決,最重的懲罰就是沒收附庸采邑(爵號屬於功勳所換取,由國家授予,除非謀反、叛國大罪,任何人無權剝奪附庸爵位。采邑則出於領主賞賜)。事實上,沒收采邑權是領主的權力之一。如附庸嚴重違反封建契約,領主有權沒收其采邑,但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

一般來說,封建領主對於領內百姓的權益還是關心的,畢竟領內稅收上去了,領主的稅收收益就上升了。而奴隸製下,奴隸監工對於奴隸的死活才不在意,缺錢花,搶奴隸的就行了。監工們追求的是控製權,絕對的控製手下生死的控製權。所以,劉備一回到青州,即著手建立一整套法律,維護新興的封建階層利益,準備從根本上戰勝人吃人的奴隸製度,保證今後若幹年內,青州能在政治製度上領先。

在青州元老們亂哄哄爭吵著,意圖在兩大律法設置上爭取對自己階層最大利益的同時,海外諸島土地的拍賣事宜也在緊張地籌備著。廉價而廣蕪的土地,豐富地物產,讓青、冀、幽、並四州之外的富豪垂涎三尺,才穩定了徐州的新任牧守陳登立即受到了商人們的圍攻。

“使君大人,我等徐州商賈與青州來往交易已經有數年了,目前,連青徐貨幣都統一使用連雲商社發行的紙鈔,青州貨物有四成通過我徐州販往荊揚交趾,要說與青州的關係,獨我徐州最親,他們拍賣海外土地,為何不許我徐州商賈參與?”商人們義憤填膺,群情滔滔。

陳登心情煩悶,回複道:“參與青州會購買海外土地,此事易也。可是諸位想到沒有,拍賣之後,徐州商賈該如何自處?”

徐州商人公推的代表回答:“聽說,玄德大人正在商議設立一項法案,保護領域內私產所有權,並告訴百姓,如何用法律防止侵奪私產。按照這一法律,我徐州商賈在青州購買私產後,也將受到律法的保護,如此,拍賣會之後,有什麼可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