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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節(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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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案發時間,星期五夜裏到星期六淩晨,這個時間能想到什麼?星期五是最後一個工作日,第二天不用上班,既然如此肯定是去過一個盡興的夜晚。酒吧、俱樂部、會所等一些休閑場所是單身女性的首選。

案發時間過後是案發環境,3名在戶外,2外在屋內,按剛才的思路想下去,休閑過後順理成章的便是去旅館開房。但這裏的5名受害者都沒有選擇去開房,反倒是其中3名都去了江邊的綠化帶或公園。因為凶手的目的是殺人分屍,旅館這種地方不好下手。在江邊的三起案件位置都十分偏僻,殺人分屍的行動不受影響。而且由於這幾個位置周圍都沒有娛樂場所,所以可以判斷凶手應該有車。但這樣一來另兩件發生在室內的反倒奇怪了,雖說約會後在女方或男方家裏進行性/行為也不在少數,不過凶手的分屍工具是電鋸,即使是小型攜帶式電鋸在夜裏也是有動靜的,凶手就不怕鄰居產生警覺嗎?但這裏還有一種可能性,就是凶手並非在案發當日才第一次來到案發地點,有可能已經多次到達案發地點,發現該地點作案的可能性,於是選擇在此作案。

接下來是作案方式,性侵、機械性窒息、肢解,屍體上有捆綁痕跡並且未留下精/液,要完成這一過程,需要充分的準備,小型便攜充電式電鋸、繩子、套套等,或許還有防止血液噴濺到自己身上而攜帶的雨衣。參考第一件案子中留在現場的電鋸來看,怎麼也得有個中號箱子或袋子來裝電鋸,體積不算小。在周五晚的約會中還帶著個箱子或大袋子的人,是以什麼方式隱藏電鋸才沒有引起女性的警覺呢?

最後便是肢體被遺棄的範圍,均在離第一案發現場不太遠的一定範圍內,而且棄屍地點也很容易被人發現,可見凶手的目的並不是隱藏死者的身份或隱藏自己的行凶手段,更像是隨興而為,這裏也體現了一些凶手的性格特征。

綜上所述,要吸引有一定社會地位的準備在市內找對象的漂亮女青年,可以在周五晚成功約她們出去,攜帶一定體積的行李而不引人懷疑,作案5件卻沒留下任何有價值的證據。

這樣的凶手,應該是一個長相談吐和衣著都十分吸引人的年輕男性,有一輛從品牌上卻足以吸引女性的車。他對外的職業一定十分特殊以至於隨身攜帶一定體積的行李而不引人懷疑,並且行事周密有計劃性,對於要殺害的目標選擇也有一定條件,並且此前不止一次和受害人接觸。

第136章 路西法

“但是小言,你說凶手有車,那就不一定是把電鋸裝在隨身攜帶的箱子裏啊,凶手可以放在車的後備箱裏,殺了人再把電鋸拿出來也一樣啊。”

“濱江路的南橋段北橋段的綠化帶和珊瑚公園你去過嗎?”

季雨陽說,“珊瑚公園去過,但濱江路的綠化帶就沒有了……誰沒事去那啊。”

“拿到資料後我特地去了一趟,小區內的兩件就不用說了,在戶外的三件案子中,都沒有能就近停車的地方。珊瑚公園的停車場離案發現場足有二十分鍾的步行距離,更別提在濱江路邊的綠化帶附近了,到處都有違章拍攝,停在不該停的地方車早被記錄了。所以在這三件戶外案件中,凶手應該是把車停在正常的不受懷疑的地方,然後下車和受害人一起避開攝像頭監視範圍步行至案發地點。他兩次選擇在濱江路上作案,看來是非常熟悉那一帶的情況了。”

“他可以殺完人再回去拿工具啊,反正大晚上的,位置又這麼偏。”

“你傻啊,再偏又不是荒山野嶺,像珊瑚公園那裏,從停車場到案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