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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章 雲泥 17(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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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的人性論出發,荀子提出了“名分使群”的社會起源說,以論證禮樂教化之必要性。

2.“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

隆禮重法

在國家治理上,荀子非常看重“禮”。荀子認為禮從區分與調節不同人的利欲關係中產生結果。在治禮的過程中,不能隻顧及人的欲望,而要讓物與欲兩者相持而長,在物質的增長和欲望的增長之間保持平衡。

在荀子看來,人的天然本性是追求利欲的,而禮的作用則在對人的利欲的無限追求作出限製,二者之間不免有衝突。為了確保公共秩序的正常運轉,禮的遵循不免要訴諸於一種強製性。由此,禮轉為法。因此,荀子常有“禮法之樞要”“禮法之大分”的提法,而以禮法並稱。在荀子那裏,禮是介於義和法之間的一個範疇。在義禮並稱時,禮多是指道德。在禮和法並稱時,禮多指製度。荀子說禮是法之大分時,既是指禮為立法的原則,又是指禮作為原則的道德立場。法的製定和形式不純屬利益分配的問題,還有一個道義問題;法的一律化打破了貴族和平民的界限,使一切人平等。但是禮的持守卻仍然使得有學養的人們不至於沉落。荀子可以說是顧及到現實的利欲追求和必要性而又堅持道德理想,力求在二者之間保持平衡的思想家。

對禮法、王霸之爭的總結

對禮法、王霸之爭,荀子提出了“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的命題。其含義兩點:(1)禮法並舉、王霸統一。他認為“治之經,禮與刑,君子以修百姓寧”(《成相》)“禮以定倫”,法能“定分”,二者可以相互為用。隻是法的特點表現為通過賞罰來維護等級秩序。(2)禮高於法,禮為法之大本。隻講法治,不講禮治,百姓隻是畏懼刑罰,一有機會仍會作亂。他把“法治”稱為“暴察之威”,“禮治”稱作“道德之威”。法治至其極也不過為“霸”,而不能成“王”。如果以禮義為本,則法治就可以更好地發揮作用了:“故禮及身而行修,義及國而政明,能以禮挾而貴名白,天下願,會行禁止,王者之事畢矣”(《致士》)。荀子以為,禮義是立法的精神,如果人們愛好禮義,其行為就會自然合法,甚至不用刑罰,百姓也能自然為善。總之,荀子的禮法兼施、王霸統一,是對對禮法、王霸之爭的總結,開創了漢代儒法合流、未爆雜用的先河。

3.厚今薄古的“法後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