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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章 出山 11(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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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認為,光有法和術還不行,必須有“勢”做保證。“勢”,即權勢,政權。他讚賞慎到所說的“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難者》),提出了“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難勢》)的論點。

韓非的法治思想適應了中國一定曆史發展階段的需要,在中國封建中央集權製度的確立過程中起了一定的理論指導作用。

法不阿貴

尤可稱道的是,韓非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法不阿貴”的思想,主張“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這是對中國法治思想的重大貢獻,對於清除貴族特權、維護法律尊嚴,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儒家講究“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而以韓非為代表的法家更把它發展成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法律即使是對高貴的人,有權勢的人也不徇情。《韓子·有度》:“法不阿貴,繩不繞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以法為教

韓非主張以法為教,意思就是除了製訂法律以外,還必須要宣傳法律,普及法律知識,遵守法律,運用法律,使整個社會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風氣。(出處《韓子·五蠹》:“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

韓非的法家思想最偉大的實踐者是秦始皇,秦國的教育製度,便為法家思想。以法為教是秦代施行政策,加強思想法製,鞏固中央集權的標誌之一。

法教是與禮教相對立的。在秦未統一六國時,秦孝公就同商鞅、甘龍、杜摯三大夫討論正法之本,商鞅掌握秦國政權後,便強調以法製取代禮治。所謂知者作法而賢者更禮(《商君書·更法》)。他還寫了奏書,陳述明主忠民產於今世,而散領其國者,不可以須臾忘於法(《商君書·慎法》)。

韓非的法治思想在後世有它一定的現實意義,特別是其“法、術、勢”相結合的理論。韓非“以法為本”的主張得到現實的實踐,成為當代的主流思想。韓非還強調“以法為教”,也使後人更加懂得,除了製訂法律以外,還必須要宣傳法律,普及法律知識,讓廣大人民群眾知曉法律,運用法律,遵守法律,使整個社會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風氣。

韓非的“術”是指君王統治的手段和策略,拿到今天來看,可以變為管理者的管理方法。如對被管理者要進行業務考核,要讓其名符其實;對工作有成績的給予褒獎,對工作不稱職的給予責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