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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章 海軍章程(三)(1 / 3)

第163章海軍章程(三)

升擢戰官升擢藝宮升擢弁目升擢查英國海軍,官員分為三途:

一曰戰官。由水師學堂學生出身,能充各船管帶及大、二、三副職事,其才藝兼備,博覽天算、地輿、槍炮、魚雷、水雷、帆纜、汽機諸學,而精於戰守機宜者也。

二曰藝官。由管輪學堂學生出身,能充各船管輪官,專司汽機者也。

三曰弁目,由練勇水手出身,可充各船炮弁、水手總頭目等,專司槍炮、帆繩者也。

備歸各途,論資升轉,界限極嚴,不相攙越。

而戰官之升轉也,又須核其實缺、資俸分為三等:

凡在鐵甲快船、魚雷艇當差者,其所曆歲月為外海戰船之資俸,在守口、練、運各船當差者,為外海常船之資俸;在內河駕駛各船或充當船塢、學堂、機器局等差者,為內河之資俸。

內河資俸二年,隻準抵外海資俸一年;然可抵常船資俸,不可抵戰船資俸,所以練將材也。

三品以上官員俸滿應升而無缺可升,必致上下壅滯,後來材俊,登進無路,是應廣其升途,準升他省員缺,並準保舉升階,開缺候補,另派別差,薄予宮俸,所以儲將材也。

西國水師章程,按年推升,無缺即予升俸,原為儲備人才。

中國勢難仿辦。然水師章程此為要著,今參酌情形,特訂戰官、藝官、弁目三途升擢於左:戰官升探例:

凡海軍學生出身,在堂學習四年期滿,考列優等,選上練船學習一年,考驗中式,請谘部以把總候補。

再逾一年,考驗中式,送回水師學堂學習六個月,槍炮練船學習三個月,如列一等,保以千總候補;其次等仍為候補把總加盡先字樣。

俱隨時由北洋大臣谘部給獎,不歸三年校閱保舉之案。

凡千總、把總缺出,在候補千、把總內,按班拔補。

凡守備缺出,在實缺千總、候補守備兩項人員內挑補。

凡都司缺出,在實缺守備內已曆外海戰船俸三年者,揀選奏補。

如無人,以曆過外海常船俸三年者,揀選奏補。

如外海常船俸不足三年,準以內河俸折半作抵。

凡遊擊缺出,在實缺都司內,擇其曆外海戰船俸已滿三年者,揀選奏補。

如外海戰船俸不足三年,不準以外海常船俸、內河俸作抵。

凡參將缺出,在實缺遊擊內,擇其曆外海戰船俸或外海常船俸已滿三年者,揀選奏補。仍先盡戰船俸滿人員。

凡副將缺出,在實缺參將內,擇其曆外海戰船俸或外海常船俸已滿三年者,揀選奏補。仍先盡戰船俸滿人員。

凡總兵缺出,在實缺副將內,擇其曆外海戰船俸己滿三年者、並勞績最多、人缺相宜之員,由北洋大臣開單,谘會海軍衙門擬定正陪,諸旨簡放。

凡提督缺出,在實缺總兵內,擇其資深勞多、勛望素著者,由北洋大臣谘會海軍衙門,請旨簡放。

凡海軍各缺,如一時無合例應補人員,準擇其資深勞多者升署,仍扣滿應曆資俸,辦事無過,再請補授。

並準職大者借補小缺。如職大者係候補人員,無資可計或資不足,準先委署,侯署事曆滿資俸,再準借補。

凡海軍學生出身人員已保有文職,若不願對品改武,如遇補缺需人,其材器又適相宜者,準其通融借補,作為權領某官事務,照所任之職支食全俸,並準計俸論資,以次升擢。

遇有勞績,仍照文職保獎。

凡海軍副將、參將、遊擊三項人員,曆俸巳滿三年,如本軍無缺可升,應再留任三年。

副將由北洋大臣查明才具能勝總兵之任者,谘會海軍衙門奏明,以總兵請旨記名簡放。

其參將、遊擊兩項人員,遇有直隸及直隸鄰近省分、沿海各省綠營副將、參將等缺,由北洋大臣隨時谘商該省督、撫,酌予插班補升,均仍準暫留海軍差委。

凡海軍實任人員已升補外省之缺,經北洋大臣奏留仍在海軍供職者,改為署任。陸其支領署任官俸之半,並照例領升任半廉。

凡海軍副將、參將、遊擊三項人員,曆俸已滿三年,本軍無缺可升,留任又滿三年,外省仍無缺推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