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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第082章(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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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意見遭到了陳運達的反對。

陳運達說,麻陽集資案,若以我個人的判斷屬於非法集資是沒有任何疑問的。但是,我個人判斷並不是法律判斷,最終是合法還是非法,需要法律作出判決。在這裏,談論的必要性不大。麻陽集資案引發了特大群體性事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這就是另外一個話題了。這一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說明了麻陽市委市政府的權力失控,也說明了他們處置緊急事態不力,屬於嚴重瀆職行為。同時,我也在想,省委省政府在明知麻陽問題嚴重的情況下,未能采取積極有效措施,製止事態的更進一步蔓延,最終爆發了多達幾十萬人參與的大事件,省委省政府從中應該擔負什麼樣的責任?有關這一點,我們常委會恐怕不能回避。

麻陽案發期間,陳運達並不在家,而是率團前往歐洲招商去了。他的這番話,極其明顯地將矛頭指向趙德良,這就是火藥味的初始。

接下來,他的話鋒一轉說,至於焦順芝、陸楷農等人到底是違法還是違規,我有點不成熟的看法在這裏提出來,和同誌們共同探討。首先,我們要弄明白一點,焦順芝、陸楷農等人支持胡盈達等集資,到底是為了自己斂財,還是為了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我相信在座諸位和我看法一致者很多,肯定是為了促進當地經濟發展。至於用集資的方法解決發展所必須的資金問題,我們在政府工作的人都知道,這是個很難把握度的問題。民間入股,算不算集資?如果算,那麼我們的很多民營公司都涉嫌非法集資。而且我們的相關法律也是鼓勵支持民營企業股份製的。正因為有股份製的合法性這一前提,一些政府部門為了籌集發展所必須的資金,對一些自願的額度相對較小的集資行為實際是默許的。如果我們認同這種默許存在較大的合理性的話,那麼涉及麻陽集資案,我認為,其初期在政府層麵不存在主觀的犯罪故意。我們可以追究其瀆職罪,卻不能籠統地說他們直接參與了可能被定性為非法的這起集資案。

說到這裏,場上的氣氛還比較平和,陳運達趁著這個機會喝了一口水,然後接著往下說。他說,有了這樣一個前提,我們就更容易理解焦順芝等人參與集資的行為了。顯然,作為黨員幹部,他們應該在這起可能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募資行為中起到帶頭作用。他們將自己有限的積蓄拿出來投入到這一行動之中,並且希望獲得一定的回報,這樣做違法嗎?如果說違法,那麼我們把積蓄存進銀行是不是也違法?我們買股票是不是也違法?大家的目標是一致的,那就是生利。是的,他們因此獲了高於銀行利息的紅利。可我們不要忘了,他們所獲得的紅利,最初是彼此約定好的,是一種純粹的企業行為。其次,他們並沒有因此額外提出要求或者索要更多的利益。如果說所定分紅標準太高,參與者雖有一定錯責,但主要錯責不在參與者,而是在遊戲製定者。退一步說,如果以這種辦法生利有罪並且必須受到懲罰的法,那麼,麻陽集資案所涉及的數百萬人,都是有罪的。

他強調,必須承認,麻陽集資案後來演變成了一起群體性事件,這起事件的社會影響是惡劣的,相關責任人必須為此承擔後果,這一點勿庸置疑。但是,他們到底是應該承擔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這一點值得商榷。刑事責任中,到底是獲取了非法利益,還是權力變現?同樣值得商榷。而焦順芝等人,通過這起集資案獲得了巨額收益,這種收益明顯存在違規之嫌,我個人同意責成他們退還違規收入。

他這樣一說,不僅定了調子,而且接近於結案陳詞。第一個站出來反對陳運達的,自然是彭清源。

彭清源在陳運達發言結束後,立即接過了話頭。他說,我不是很讚成運達同誌的看法。麻陽集資案到底是合法還是非法由法院來判斷,我同意運達同誌的說法,可以暫且不論。但相關集資公司的回報方式到底是付息還是分紅卻可以探討一下。運達同誌說,集資公司的分紅行為是一種公司行為,是一種你情我願的合約行為。可是,我們千萬別忘了,關於公司分紅,大有公司法,小有公司章程。既然不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分紅,要麼這種分紅是違法的,要麼這不是分紅而是派息。如果是派息,那麼事情就更加明顯了,第一,月息高達百分之二十,違反了很多法律比如銀行法,比如國家與息口相關的法律法規。由此可見,焦順芝等人所獲得的利益是非法所得。其次,再來看看他們是否有利用職務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之嫌?如果是公司分紅,所有股東權益相同分紅標準就是統一的。事實上,這些集資公司的分紅標準千差萬別,最高的高達月息百分之二十,而且僅僅隻有幾個人享有,我們在這裏討論的三個人都享有這個最高利息回報。而普通民眾參與獲得的利息是多少?最高的百分之六,最低的百分之三。如果有同誌說,這是公司行為,這是分紅行為,那麼我請你找出這樣分紅的法律依據。相反,我認為這根本不是分紅,而是拿回扣。拿回扣,就違法。這一點,大概不需要深入討論吧?為什麼有人回扣很低而有人回扣高得出奇?越是職位高者,回扣率就越高,這是為什麼?難道不是權力變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