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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棋士
(一)全國中學生錦標賽學組(1~年級)第十二到七名;
(二)全國兒童賽8歲組第十二到七名;
(三)全國兒童賽7歲及以下組第十二到七名;
注:
(1)參賽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足6個的組別,按原標準批準人數的60%批準;參賽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足個的組別,按省(含)以下象棋比賽等級稱號晉升標準執行。
()全國類象棋賽事必須由中國象棋協會擔任主辦單位。
()多組別的全國賽事應根據參賽人數降級擬定各組別等級稱號授予標準。
省(含)以下象棋比賽等級稱號晉升標準
棋協大師
省級象棋比賽個人前三名
地方大師
(一)省級象棋比賽第八到四名;
(二)省級象棋比賽團體(分台定人製)前二名;
(三)省級少兒年賽14歲以上組前三名;
(四)計劃單列市象棋賽個人前三名;
(五)地市級象棋賽成人組冠軍
一級棋士
(一)省級象棋比賽個人第十六到九名;
(二)省級象棋比賽團體(分台定人製)第六到三名;
(三)省級少兒年賽14歲以上組第八到四名;
(四)省級少兒年賽1歲組前三名;
(五)計劃單列市象棋賽個人第八到四名;
(六)計劃單列市象棋賽團體(分台定人製)前兩名;
(七)地市級象棋賽成人組第三到二名;
(八)縣區級象棋賽成人組冠軍;
二級棋士
(一)省級象棋比賽個人第三十二到十七名;
(二)省級象棋比賽團體(分台定人製)第十二到七名;
(三)省級少兒年賽14歲以上組第十六到九名;
(四)省級少兒年賽1歲組第八到四名;
(五)省級少兒年賽10歲組前三名;
(六)計劃單列市象棋比賽個人第十六到九名;
(七)計劃單列市象棋比賽團體(分台定人製)第六到三名;
(八)地市級象棋比賽成人組第八到四名;
(九)地市級象棋比賽團體(分台定人製)前兩名;
(十)縣區級象棋賽成人組第三到二名;
三級棋士
(一)省級象棋比賽個人第五十六到三十三名;
(二)省級少兒年賽1歲組第十六到九名;
(三)省級少兒年賽10歲組第八到四名;
(四)省級少兒年賽8歲組前三名;
(五)計劃單列市象棋比賽個人第十六到九名;
(六)地市級象棋賽成人組第十六到九名;
(七)地市級象棋賽團體(分台定人製)第六到三名;
(八)縣區級象棋賽成人組第八到四名;
四級棋士
(一)省級少兒年賽10歲組第十六到九名;
(二)省級少兒年賽8歲組第八到四名;
(三)計劃單列市象棋賽個人第五十六到三十三名;
(四)地市級象棋賽成人組第三十二到十七名;
(五)縣區級象棋賽成人組第十六到九名;
注:
(1)省級比賽含自治區、直轄市、全國行業體育協會比賽;省會城市比賽授予等級稱號標準等同於計劃單列市級比賽。
()各省、計劃單列市、地級市、縣區級授予技術等級的比賽全年不能超過兩次。
()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少兒賽:如按中、學生標準分組,則中學生組、5-6年級組、-4年級組、1-年級組分別按14歲以上組、1歲、10歲和8歲組標準執行;如組別混合比賽,則根據比賽級別所對應的最高標準執行。
(4)省級比賽,參賽所屬單位不足4個的組別,按原標準的60%批準;參賽所屬單位不足個的組別,按地級市比賽標準執行。
(5)省級以下比賽,如參賽人數不足0人,按原標準的50%錄取;如參賽人數不足10人,按原標準的5%錄取。
(6)各級比賽,參賽人數不足6人的組別,不授予等級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