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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5章 封禪(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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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調查就調查,地方全力配合。

朱以海還要求每個案子不僅要辦,還得快,更得深挖。

既然碰上了,那不僅要辦,還要辦成典型,甚至要形成威懾力。

雖說揭蓋子挑膿包會很難看,但遇到了該挑得挑,就算暴露出來會影響些官聲官威,但辦好了反而能贏得民心。

做為皇帝督辦的特事特辦,就得從快從嚴,形成典型、案例。

不管是侵占田地,還是地方貪汙還是普通民事訴訟,地方處置不了,甚至包庇、勾結,最後逼的百姓要告禦狀,那自然得嚴處。

至於有人趁機想借告禦狀來誣告等,該處置一樣也要處置,一樣從重嚴懲。

朱以海特意讓洪承疇、錢謙益、牛金星、劉宗周這些人負責處置,如洪承疇這兩年鐵麵無私,搞下去一個又一個有問題的官員,曾經是李自成宰相的牛金星更不客氣了,反正他們都是有汙點的官員,也做不成什麼清流名臣,那幹脆就聽從皇帝安排,專心做個諍臣、酷吏好了。

“絕大多數告禦狀的,都是侵占田產,霸占產業的問題,其中又有絕大多數都涉及到曲阜孔家,剩下的多是司法不公,官吏貪汙受賄,然後循私枉法。甚至還有一些豪強勾結官府,仗勢欺人,欺行霸市,甚至欺男霸女的,還有諸如放高利貸逼債的,設計欺騙巧取豪奪的,”

朱以海對洪承疇直言道,“這些情況是肯定有的,朕也縱我們再強調一下,速辦嚴辦,還要深挖。那些在地方上敢胡作非為的人,必然身後有勢力庇護,所以不僅要處置涉及案件的嫌犯,還要把他們背後的人挖出來。

特事特辦,不要拖拉。

對這些告禦狀的案件,若隻是普通糾紛矛盾的,抓緊處置了,依法處置。若是其中涉及到的官吏貪汙瀆職,以及土豪劣紳、地痞無賴為非作歹,必須得嚴懲,對這些人,不僅要革職免官,還要除籍,嚴重的要抄家,還要流放台灣。

那些在地方上仗勢欺人的惡霸、地痞特事特辦,直接流放台灣。

順便查一下地方衙門,當家裏老鼠滿地跑,那家裏養的貓肯定是不抓老鼠了。

給諫院每個言官,給都察院每個禦史,都分點案子,讓他們負責審查處置,順便也看看他們的辦事能力。

大理寺、刑部官員也都分一些案子負責。”

現在泰安府麵臨的這些問題,其實哪個地方都有,可既然碰到了,就能無視,必須得處理,還得高調處理,要是皇帝都睜隻眼閉隻眼,那就會係統性的崩潰。

“讓幾大報紙做專版,深入揭露展示這些問題,讓大家都知道,尤其是要深入揭發的同時,還得迅速的有處置的結果公示,明白嗎?”

裝作不知道不行,光揭發也不行,必須得是成套的處置,還要快準狠。

隻要審查出來確實有問題的,可流放可不流放的,都要流放,可殺可不殺的,也都要抄家去流放。

“還有一個原則你們要記住。”

“就算單個案件裏,犯的事不大,處罰本來不高,但隻要犯兩次,就罪加一等。要是同樣的事犯三次,則定為重罪。”

簡單的說,有個地痞流氓,跟衙門裏的官吏勾結,平時欺男霸女放高利貸,甚至欺行霸市收保護費等,要是僅是一次,那麼罪名可能不高。

比如大明律對於放高利貸,是有明確規定的。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從這個條例就看的出,對高利貸的界定就是月息三分以上,以及利滾利,利息超過本金等。但處置不嚴,輕者也就是杖四十,超出的利計贓,重的也隻坐贓論罪,打一百。

明末之時,因為高利貸傷人、殺人案件很多,而其中放債者被殺的比例反而很高,就是因為逼的太急了,所以拚命。

越是災荒動蕩年歲,放債者死的就越多。

反正沒半點希望了,世道又亂,你還逼的急,那都別活了,殺人債主跑路。

而債主們在這種亂世放貸,逼債的手段也更多,甚至直接把人妻女逼迫賣掉的都比比皆是。

現在朱以海就要求把高利貸的界定不變,但處罰提升,敢放高利貸的,不僅要把餘利沒收,而是敢放,就把本息全充公,超出的利息則退還給借方。還要對放貸的處三到十倍的處罰。

若有逼債行為的,還要加刑。

如果暴力逼債的,還要視情節加罪,比如打人的,要另按打人傷害計罪,逼良為娼,奪人妻女等等,都要另外計罪重處。

而如果是單次行為,還好。

要是有第二次第三次的重複犯罪,那就是罪加一等,甚至直接重罪。

朱以海直接指示,現在上告的案件裏,對放高利貸的就是直接沒收本利,超出三分利的返還給借貸人,對放貸者還要處以三到十倍的罰金,並要處以笞杖,根據放貸金額,如果超過百兩的,直接把人流放台灣去勞改。

超過千兩的,直接抄家,全家移民台灣去墾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