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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章 倭寇(1 / 3)

“土地,需要進一步在法典中明確。尤其是佃租,必須得是基於平等關係和自由意誌,得是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締結佃租契約,雙方之間沒有隸屬、依附關係等超經濟強製罪第,不得有人身依附性的、部曲莊園經濟下的隸屬性佃租關係在。”

朱以海翻看著太子和文安之呈上來的新民法典草桉,看到其中土地篇時,指出了立法的不足之處。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

而土地永遠不可能人人都有,絕大多數的土地隻會在極少數的人手裏掌握著,生產規律會使的多數農民隻能成為佃戶,他們的命根子也就因此被地主掌握著。

在唐代時,佃戶甚至是依附於地主豪強的,甚至沒有戶籍,後來才慢慢放開,成為國家客戶,但依然嚴重依附地主,沒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就算哪怕到了如今一六四九年,佃戶也是要受地主的影響,這就好比你哪怕到了三百多年後,給人打工的,也一樣要受老板們的一些控製一樣,因為他們掌握了生產資料。

“江南不是早就有了田骨田皮的兩權分立嗎?所有權和佃租權分開,這是值得鼓勵支持的,契約,這個很重要。

朝廷既要保證百姓有佃租的自由,也得有退租的自由,還必須得在法典中明確,地主和佃戶之間的關係,僅僅是承租土地的關係,雙方立契佃租土地,在法律框架內,自由約定佃租,然後完成契約便可,不得有其它方麵的強製約束關係。

種地就隻是種地,不能再額外的給地主幹其它活,也不能再地租外再交其它產出。

佃戶可以自由的租佃,也可以自由的退租,佃租也必須在朝廷的保護限定以內。

租約最好是能夠三五年起步等。”

朱以海非常重視佃戶和租地這些情況,因為這是這個時代最重要的一個底層根本。

朝廷也要承認佃租權的轉租,隻要佃租不超紅線,同時轉租必須得取得地主的見證即可,地主不得阻攔也不得額外收費等。

除此法,朱以海強調仍然要立法幹涉土地兼並問題,必須確立擁田限額紅線,根據不同官階爵身份,擁有不同的田額,不得超額。

還可以把這擁田額再細分為在不同省、不同道、府、縣、鄉的限額,這樣就能嚴控兼並。

朝廷允許適當的兼並,但必須得在限田額內。

假如一個沒有半點官階爵的平頭百姓,那麼一丁最高隻能擁地百畝,就算有錢了,也不能購買超額。

如果擁有秀才舉人等科舉功名,或是入伍後晉升士官,則都可以再增加田額,如果授官或是授勳、授爵,也可相應增加田額,但這些基本田額外的新增田額,應當限製不得在原鄉購買,得在其它地購買,甚至比如一鄉內隻得限製購買百畝等一些條件。

這樣就能避免一地出現地連阡陌的大地主豪強,免的一些大地主在一個鄉裏就壟斷絕大多數土地的情況,避免他們在鄉裏通過這些土地,獲得不該有的一些話語權,控製佃戶。

朝廷劃定擁田額,限製最高租約,禁止佃租有人身依附、強製等情況,都是為了長遠穩定。

假如有個勳戚,功勳高錢財多,合法的獲得了一萬畝田額,那麼他這一萬畝地也不能都買在一個地方,有錢也不行,他的田額得分散在比如一百個縣,雖然這樣會增加管理成本等,但對朝廷來說,有好處,有長遠好處,值得去做。

當然,具體的可以再詳細考量標準,比如說江南地區,每人一縣限買百畝,而西南省份,可以提高標準,限兩百畝,或關外遼東,可以限三百畝等等,按實情情況來製訂標準。

但這個底層的邏輯就是這樣的,朝廷得有這麼一個核心的精神。

對土地,得進行監管,對兼並,得適當抑製。

還得靈活,不是簡單的一刀切。

允許在規定範圍內的適當兼並,但土地買賣必須得納入監管,還得交納契稅,土地租佃,也一樣得在官府立契登記存檔等。

不管怎麼說,大明就算中興了,也仍會是以農耕農業為主的王朝,所以土地就是最主要最寶貴的生產資料,許許多多的生產關係都是由此而來,這就是最關鍵的一環。

既不能完全不抑兼並,也不能完全搞分田授地,因為都不可持續,難以長久健康發展。

中原王朝難以超過三百年,滅亡前有個必然的情況就是土地嚴重兼並,然後帶來嚴重的農民生存問題。

這個東西不是簡單的發展工商就能解決的,因為社會生產力還達不到後世那種。

這就好比到了後世時,雖然工商大興,但國家也必須立法保障打工者們的基本權益一樣,勞動法等等,保證幹活能拿到工資,甚至製訂最低工資標準,保證加班權益,保證休假權益,保證交社保醫保,保證工傷有賠償,保證解雇有補償等等。

現在是農業為主,絕大多數人都會是佃戶,所以國家必須給佃戶做好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