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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理論要點闡述(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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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員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公務員製度作為人類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人類社會長期發展和演變的產物。一個國家的公務員製度的確立及發展,離不開該國的具體的社會和曆史條件,同時也會借鑒人類政治文明建設的共同遺產。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5年4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先前頒布實施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為基礎,繼承了我國幹部人事製度的優良傳統,吸收了近年來我國在幹部人事製度改革方麵的積極成果,借鑒了國外人事管理的有益經驗,是我國50多年來幹部人事管理方麵第一部總章程性質的法律。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管幹部原則,依據憲法,結合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的實踐,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我國公務員管理的基本製度。

中組部副部長、人事部部長張柏林同誌在中組部、人事部於2005年9月18日聯合舉辦的省部級領導幹部公務員法專題研討班上所作的輔導報告中指出,與西方國家的公務員法相比,我國的公務員法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一是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貫徹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二是強調公務員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三是不分政務類和事務類,強調公務員無論職務高低,其工作性質是一致的,對黨和國家負責與對人民群眾負責也是一致的;四是公務員不是獨立的利益集團,都是人民的公仆,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公務員法主要有四個方麵的突破:調整了公務員的範圍,確立了分類管理原則,改革完善了職務級別製度,對職位聘任製度作出了明確規定。

(三)婚姻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實行男女平等,促進婦女解放,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的重要內容和奮鬥目標之一。因此,早在革命根據地時期,黨領導的人民政權就非常注重運用法律,對封建的婚姻家庭製度進行改革,建立新的民主主義的婚姻家庭製度。從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開始一直到新中國成立前夕,各地工農民主政權、各革命根據地先後頒布了許多有關解放婦女、改革婚姻製度的條例、決議和命令。其中以1931年12月1日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和1934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最具代表性。它們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兩個極為重要的文獻,為建國後新民主主義婚姻家庭製度的建立奠定了各項原則基礎。它們所確立的實行婚姻自由,禁止包辦、強迫和買賣婚姻,實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與一妻多夫等新的婚姻製度的原則,成為新中國婚姻家庭製度的基本內容。

1950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布施行。這是新中國製定的第一部法律。它既是對黨領導人民在婚姻家庭領域裏長期反封建經驗的總結,又適應了全國解放後對婚姻家庭製度進行全麵改革的需要。它的立法宗旨在於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製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等原則。1950年婚姻法在國際上享有很高的聲譽,被外國學者譽為新中國的“恢複女性人權宣言”。

1980年,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對1950年婚姻法作了修訂。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礎上,結合30年來的實踐經驗和改革開放以來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製定的。它是1950年婚姻法的繼續和發展,既重申了原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許多行之有效的規定,又根據新時期的實際需要,在內容上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實踐證明,這部婚姻法對於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進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又經過20年的發展,人們在婚姻觀念、情感選擇等方麵發生了新的變化,家庭領域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婚姻質量、夫妻財產等問題受到人們更多的關注。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製度,有必要總結婚姻法的實施經驗,針對存在的問題,對婚姻法作出修改補充。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把修改婚姻法列入立法規劃。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於2000年8月提出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社會各方反響強烈。經過反複討論和征求意見後,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最後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婚姻法從我國實際出發,堅持社會主義婚姻家庭的基本製度和基本原則,注重可操作性,將行之有效的有關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盡量吸收進來,針對存在的問題,盡可能作出補充規定,以更好地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修改後的婚姻法在婚姻登記、夫妻財產分割、非婚生子女教育費、“軍婚”保護、夫妻離異後對子女的探視權、家庭暴力、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等問題上都對原來規定進行了修改補充或者作出了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