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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重要參考文獻(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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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冷靜,不但是表麵的行動,尤其內心和思想都要做到。當然這一點是很難。人總是人,感情上來,不容易控製,年輕人沒有戀愛經驗更難維持身心的平衡,同時與各人的氣質有關。我生平總不能臨事沉著,極容易激動,這是我的大缺點。幸而事後還能客觀分析,周密思考,才不至於使當場的意氣繼續發展,鬧得不可收拾。我告訴你這一點,讓你知道如臨時不能克製,過後必須由理智來控製大局:該糾正的就糾正,該向人道歉的就道歉,該收篷時就收篷,總而言之,以上二點歸納起來隻是:感情必須由理智控製。要做到,必須下一番苦功在實際生活中長期鍛煉。

我一生從來不曾有過“戀愛至上”的看法。“真理至上”,“道德至上”,“正義至上”,這種種都應當作為立身的原則。戀愛不論在如何狂熱的高潮階段也不能侵犯這些原則。朋友也好,妻子也好,愛人也好,一遇到重大關頭,與真理、道德、正義等等有關的問題,決不讓步。

其次,人是最複雜的動物,觀察決不可簡單化,而要耐心、細致、深入,經過相當的時間,各種不同的事故和場合。處處要把科學的客觀精神和大慈大悲的同情心結合起來。對方的優點,要認清是不是真實可靠的,是不是你自己想像出來的,或者是誇大的。對方的缺點,要分出是否與本質有關。與本質有關的缺點,不能因為其他次要的優點而加以忽視。次要的缺點也得辨別是否能改,是否發展下去會影響品性或日常生活。人人都有缺點,談戀愛的男女雙方都是如此。問題不在於找一個全無缺點的對象,而是要找一個雙方缺點都能各自認識,各自承認,願意逐漸改,同時能彼此容,忍的伴侶。(此點很重要。有些缺點雙方都能容忍;有些則不能容忍,日子一久即造成裂痕。)最好雙方盡量自然,不要做作,各人都拿出真麵目來,優缺點一齊讓對方看到。必須彼此看到了優點,也看到了缺點,覺得都可以相忍相讓,不會影響大局的時候,才談得上進一步的了解;否則隻能做一個普通的朋友。可是要完全看出彼此的優缺點;需要相當時間,也需要各種大大小小的事故來考驗;絕對急不來!更不能輕易下結論(不論是好的結論或壞的結論)!唯有極坦白,才能暴露自己;而暴露自己的缺點總是越早越好,越晚越糟!為了求戀愛成功而盡量隱藏自己的缺點的人其實是愚蠢的。當然,在戀愛中不知不覺表現出自己的光明麵,不知不覺隱藏自己的缺點,不在此例。因為這是人的本能,而且也證明愛情能促使我們進步,往善與美的方向發展,正是愛情的偉大之處,也是古往今來的詩人歌頌愛情的主要原因。小說家常常提到,我們在生活中也一再經曆:戀愛中的男女往往比平時聰明;讀起書來也理解得快;心地也往往格外善良,為了自己幸福而也想使別人幸福,或者減少別人的苦難;同情心擴大就是愛情可貴的具體表現。事情主觀上固盼望必成,客觀方麵仍須有萬一不成的思想準備,為了避免失戀等等的痛苦,這一點“明智”我覺得一開頭就應當充分掌握。最好勿把對方作過於肯定的想法,一切聽憑自然演變。

總之,一切不能急,越是事關重要,越要心平氣和,態度安詳,從長考慮,細細觀察,力求客觀!感情衝上高峰很容易,無奈任何事物的高峰(或高潮)都隻能維持一個短時間,要久而彌篤的維持長久的友誼可很難了……

除了優缺點,兩人性格脾氣是否相投也是重要因素。剛柔、軟硬、緩急的差別要能相互適應調劑。還有許多表現在舉動、態度、言笑、聲音……之間說不出也數不清的小習慣,在男女之間也有很大作用,要弄清這些就得冷眼旁觀慢慢咂摸。所謂經得起考驗乃是指有形無形的許許多多批評與自我批評(對人家一舉一動所引起的反應即是無形的批評),詩人常說愛情是盲目的,但不盲目的愛畢竟更健全更可靠。

人生觀、世界觀問題你都知道,不用我談了。人的雅俗和胸襟氣量倒是要非常注意的。據我的經驗:雅俗與胸襟往往帶先天性的,後天改造很少能把低的往高的水平上提;故交往期間應該注意對方是否有勝於自己的地方,將來可幫助我進步,而不至於反過來使我往後退。你自幼看慣家裏的作風,想必不會忍受量窄心淺的性格。

以上談的全是籠籠統統的原則問題……

長相身材雖不是主要考慮點,但在一個愛美的人也不能過於忽視。

交友期間,盡量少送禮物,少花錢:一方麵表明你的戀愛觀念與物質關係極少牽連;另一方麵也是考驗對方。

1962年3月8日

[文獻7]

我們現在怎樣做父親

魯迅

我作這一篇文的本意,其實是想研究怎樣改革家庭;又因為中國親權重,父權更重,所以尤想對於從來認為神聖不可侵犯的父子問題,發表一點意見。總而言之:隻是革命要革到老子身上罷了。但何以大模大樣,用了這九個字的題目呢?這有兩個理由:

第一,中國的“聖人之徒”,最恨人動搖他的兩樣東西。一樣不必說,也與我輩絕不相幹;一樣便是他的倫常,我輩卻不免偶然發幾句議論,所以株連牽扯,很得了許多“鏟倫常”“禽獸行”之類的惡名。他們以為父對於子,有絕對的權力和威嚴;若是老子說話,當然無所不可,兒子有話,卻在未說之前早已錯了。但祖父子孫,本來個個都隻是生命的橋梁的一級,決不是固定不易的。現在的子,便是將來的父,也便是將來的祖。我知道我輩和讀者,若不是現任之父,也一定是候補之父,而且也都有做祖宗的希望,所差隻在一個時間。為想省卻許多麻煩起見,我們便該無須客氣,盡可先行占住了上風,擺出父親的尊嚴,談談我們和我們子女的事;不但將來著手實行,可以減少困難,在中國也順理成章,免得“聖人之徒”聽了害怕,總算是一舉兩得之至的事了。所以說,“我們怎樣做父親。”

第二,對於家庭問題,我在《新青年》的《隨感錄》(二五,四十,四九)中,曾經略略說及,總括大意,便隻是從我們起,解放了後來的人。論到解放子女,本是極平常的事,當然不必有什麼討論。但中國的老年,中了舊習慣舊思想的毒太深了,決定悟不過來。譬如早晨聽到烏鴉叫,少年毫不介意,迷信的老人,卻總須頹唐半天。雖然很可憐,然而也無法可救。沒有法,便隻能先從覺醒的人開手,各自解放了自己的孩子。自己背著因襲的重擔,肩住了黑暗的閘門,放他們到寬闊光明的地方去;此後幸福的度日,合理的做人。

……

我現在心以為然的道理,極其簡單。便是依據生物界的現象,一,要保存生命;二,要延續這生命;三,要發展這生命(就是進化)。生物都這樣做,父親也就是這樣做。

生命的價值和生命價值的高下,現在可以不論。單照常識判斷,便知道既是生物,第一要緊的自然是生命。因為生物之所以為生物,全在有這生命,否則失了生物的意義。生物為保存生命起見,具有種種本能,最顯著的是食欲。因有食欲才攝取食品,因有食品才發生溫熱,保存了生命。但生物的個體,總免不了老衰和死亡,為繼續生命起見,又有一種本能,便是性欲。因性欲才有性交,因有性交才發生苗裔,繼續了生命。所以食欲是保存自己,保存現在生命的事;性欲是保存後裔,保存永久生命的事。飲食並非罪惡,並非不淨;性交也就並非罪惡,並非不淨。飲食的結果,養活了自己,對於自己沒有恩;性交的結果,生出子女,對於子女當然也算不了恩。——前前後後,都向生命的長途走去,僅有先後的不同,分不出誰受誰的恩典。

可惜的是中國的舊見解,竟與這道理完全相反。夫婦是“人倫之中”,卻說是“人倫之始”;性交是常事,卻以為不淨;生育也是常事,卻以為天大的大功。人人對於婚姻,大抵先夾帶著不淨的思想。親戚朋友有許多戲謔,自己也有許多羞澀,直到生了孩子,還是躲躲閃閃,怕敢聲明;獨有對於孩子,卻威嚴十足。這種行徑,簡直可以說是和偷了錢發跡的財主,不相上下了。我並不是說,——如他們攻擊者所意想的,——人類的性交也應如別種動物,隨便舉行;或如無恥流氓,專做些下流舉動,自鳴得意。是說,此後覺醒的人,應該先洗淨了東方固有的不淨思想,再純潔明白一些,了解夫婦是伴侶,是共同勞動者,又是新生命創造者的意義。所生的子女,固然是受領新生命的人,但他也不永久占領,將來還要交付子女,像他們的父母一般。隻是前前後後,都做一個過付的經手人罷了。

生命何以必須繼續呢?就是因為要發展,要進化。個體既然免不了死亡,進化又毫無止境,所以隻能延續著,在這進化的路上走。走這路須有一種內的努力,有如單細胞動物有內的努力,積久才會繁複,無脊椎動物有內的努力,積久才會發生脊椎。所以後起的生命,總比以前的更有意義,更近完全,因此也更有價值,更可寶貴;前者的生命,應該犧牲於他。

但可惜的是中國的舊見解,又恰恰與這道理完全相反。本位應在幼者,卻反在長者;置重應在將來,卻反在過去。前者做了更前者的犧牲,自己無力生存,卻苛責後者又來專做他的犧牲,毀滅了一切發展本身的能力。我也不是說,——如他們攻擊者所意想的,——孫子理應終日痛打他的祖父,女兒必須時時咒罵他的親娘。是說,此後覺醒的人,應該先洗淨了東方古傳的謬誤思想,對於子女,義務思想須加多,而權利思想卻大可切實核減,以準備改作幼者本位的道德。況且幼者受了權利,也並非永久占有,將來還要對於他們的幼者,仍盡義務。隻是前前後後,都做一切過付的經手人罷了。

“父子間沒有什麼恩”這一個斷語,實是招致“聖人之徒”麵紅耳赤的一大原因。他們的誤點,便在長者本位與利己思想,權利思想很重,義務思想和責任心卻很輕。以為父子關係,隻需“父兮生我”一件事,幼者的全部,便應為長者所有。尤其墮落的,是因此責望報償,以為幼者的全部,理該做長者的犧牲。殊不知自然界的安排,卻件件與這要求反對,我們從古以來,逆天行事,於是人的能力,十分萎縮,社會的進步,也就跟著停頓。我們雖不能說停頓便要滅亡,但較之進步,總是停頓與滅亡的路相近。

自然界的安排,雖不免也有缺點,但結合長幼的方法,卻並無錯誤。他並不用“恩”,卻給予生物以一種天性,我們稱他為“愛”。動物界中除了生子數目太多一一愛不周到的如魚類之外,總是摯愛他的幼子,不但絕無利益心情,甚或至於犧牲了自己,讓他的將來的生命,去上那發展的長途。

人類也不外此,歐美家庭,大抵以幼者弱者為本位,便是最合於這生物學的真理的辦法。便在中國,隻要心思純白,未曾經過“聖人之徒”作踐的人,也都自然而然的能發現這一種天性。例如一個村婦哺乳嬰兒的時候,決不想到自己正在施恩;一個農夫娶妻的時候,也決不以為將要放債。隻是有了子女,即天然相愛,願他生存;更進一步的,便還要願他比自己更好,就是進化。這離絕了交換關係利害關係的愛,便是人倫的索子,便是所謂“綱”。倘如舊說,抹殺了“愛”,一味說“恩”,又因此責望報償,那便不但敗壞了父子間的道德,而且也大反於做父母的實際的真情,播下乖刺的種子。有人做了樂府,說是“勸孝”,大意是什麼“兒子上學堂,母親在家磨杏仁,預備回來給他喝,你還不孝麼”之類,自以為“拚命衛道”。殊不知富翁的杏酪和窮人的豆漿,在愛情上價值同等,而其價值卻正在父母當時並無求報的心思;否則變成買賣行為,雖然喝了杏酪,也不異“人乳喂豬”,無非要豬肉肥美,在人倫道德上,絲毫沒有價值了。

所以我現在心以為然的,便隻是“愛”。

所以覺醒的人,此後應將這天性的愛,更加擴張,更加醇化;用無我的愛,自己犧牲於後起新人。開宗第一,便是理解。往昔的歐人對於孩子的誤解,是以為成人的預備;中國人的誤解,是以為縮小的成人。直到近來,經過許多學者的研究,才知道孩子的世界,與成人截然不同;倘不先行理解,一味蠻做,便大礙於孩子的發達。所以一切設施,都應該以孩子為本位,日本近來,覺悟的也很不少;對於兒童的設施,研究兒童的事業,都非常興盛了。第二,便是指導。時勢既有改變,生活也必須進化;所以後起的人物,一定尤異於前,決不能用同一模型,無理嵌定。長者須是指導者協商者,卻不該是命令者。不但不該責幼者供奉自己;而且還須用全副精神,專為他們自己,養成他們有耐勞作的體力,純潔高尚的道德,廣博自由能容納新潮流的精神,也就是能在世界新潮流中遊泳,不被淹沒的力量。第三,便是解放。子女是即我非我的人,但既已分立,也便是人類中的人。因為即我,所以更應該盡教育的義務,交給他們自立的能力;因為非我,所以也應同時解放,全部為他們自己所有,成一個獨立的人。

這樣,便是父母對於子女,應該健全的產生,盡力的教育,完全的解放。

……

總而言之,覺醒的父母,完全應該是義務的,利他的,犧牲的,很不易做;而在中國尤不易做。中國覺醒的人,為想隨順長者解放幼者,便須一麵清結舊賬,一麵開辟新路。就是開首所說的“自己背著因襲的重擔,肩住了黑暗的閘門,放他們到寬闊光明的地方去;此後幸福的度日,合理的做人”。這是一件極偉大的要緊的事,也是一件極困苦艱難的事。

……

1919年10月

[文獻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製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製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製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係,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第七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應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八條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十條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麵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策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