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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理論要點闡述(1 / 3)

一、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內涵

關於法律的定義的研究

法律不是從來就有的,是隨著私有製、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逐步產生的。人類社會先後存在過四種曆史類型的法律,即奴隸製法律、封建製法律、資本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法律。當代中國的法律屬於社會主義類型的法律。把握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內涵,首先要了解法律的一般含義。

如何界定法律是第一個重要的問題。與自然科學的定義不同的是,要給法律下一個全世界普遍認可的定義是不可能的,主要是因為人們立場的不同,看問題的角度和方法的不同,不可能像自然科學的概念所反映的對象那樣,達成共識。

正如列寧在談到國家問題的時候,告誡斯維爾德洛夫大學的學員們所說的:“國家問題是一個最複雜最難弄清的問題,也可說是一個被資產階級的學者、作家和哲學家弄得最混亂的問題。因此,絕對不要指望在一次短短的講課中就能把這個問題完全弄清楚。”“我再說一遍,這個問題極其複雜,又被資產階級的學者和作家弄得極為混亂,想認真考察和獨立領會它的人,都必須再三研究,反複探討,從各方麵思考,才能獲得明白透徹的了解。”“未必還能找到別的問題,會像國家問題那樣,被資產階級的科學家、哲學家、法學家、政治經濟學家和政論家有意無意地弄得這樣混亂不堪。”列寧接著解釋說:“這個問題所以被人弄得這樣混亂,這樣複雜,是因為它比其他任何問題更加牽涉到統治階級的利益(在這一點上它僅次於經濟學中的基本問題)。國家學說被用來為社會特權辯護,為剝削的存在辯護,為資本主義的存在辯護,因此,在這個問題上指望人們公正無私,以為那些自稱具有科學性的人會給你們拿出純粹科學的見解,那是極端錯誤的……在社會科學問題上有一種最可靠的方法,它是真正養成正確分析這個問題的本領而不致淹沒在一大堆細節或大量爭執意見之中所必需的,對於用科學眼光分析這個問題來說是最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記基本的曆史聯係,考察每個問題都要看某種現象在曆史上怎樣產生、在發展中經過了哪些主要階段,並根據它的這種發展去考察這一事物現在是怎樣的。”

我們為什麼在談到法律問題的時候,要重溫列寧的這些話,因為法律與國家聯係太緊密了,法律是國家製定和認可的,法律是國家意誌的體現,法律的實施必須以國家強製力為保障。假如對於國家這個概念搞不清楚,犯糊塗,那麼就不會真正明白法律這個概念。

中共中央常委、政治法律委員會書記羅幹同誌2006年4月11日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研討班上的講話中,談到:“多年來,同國外法律製度和思想的接觸,一方麵使我們有效地借鑒吸收了其有益的成分,促進了我國立法和執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麵,西方國家各種法治思想的消極影響也不可忽視。在執法實踐中,有的簡單套用外國的一些‘法律術語’造成執法思想和執法活動的混亂;有的不從我國國情出發,片麵崇尚外國的法律思想和製度,主張全盤照搬照用。也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企圖打著依法治國的幌子否定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打著司法改革的旗號否定社會主義製度,利用個案炒作詆毀政法機關和政法隊伍形象,企圖在政法意識形態領域製造混亂和影響,以實現其政治圖謀。”

可以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法學界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指導下,取得了豐碩成果,各個方麵都有了很大進步,促進了我國民主法製建設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但是,在法學領域既有思想不解放,僵化、保守的傾向,也有西化、自由化的傾向,其中如羅幹所講的“不從我國國情出發,片麵崇尚外國的法律思想和製度,主張全盤照搬照用”的思想和做法,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警惕。

但是,對於社會科學中的概念,具有基本相同的立場和方法的人們可以而且也應該達成共識。在上世紀80年代之前,在我國法學界對於法律的概念可以說是有著共識的,發生變化和產生分歧主要是在80年代中期以後。而對於原來定義的提出批評的,主要是對於三個基本概念提出質疑,他們認為,第一,一定的法是一定物質關係的產物,認定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是一個“失誤”。並認為,毫無疑問,在階級尖銳對立的社會裏,法律是階級鬥爭的工具,但我們探討法律的起源和法律是不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時,理應把目光放在包括階級社會以前的無階級的原始社會、尖銳的階級對立不存在的我國的社會主義社會,以及階級消亡以後的共產主義社會的廣闊領域,從宏觀上概括法的一般理論。第二,對我國的傳統的法的定義應作如下的“更新”:法是由國家或社會管理機關製定或認可,並以強製力保證其施行的、調整社會或人們相互關係的行為規則的總稱。考慮到法在階級社會的特殊作用,還可補充一句,在階級對立的社會裏,法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並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在階級對立消滅的社會裏,它更多的是發揮協調經濟關係和調整人們之間相互關係的職能;在無階級的社會裏,它將失去階級鬥爭工具的職能,而完全轉向社會管理方麵。第三,從總體上看,階級性不僅不是法的唯一屬性,而且也“不是”法的本質屬性。法的本質屬性是:依賴客觀存在的社會性,區別於道德的強製性,不同於一般習俗和習慣的規範性。

列寧曾經說過,人對於事物、現象、過程等的認識是從現象到本質、從不甚深刻的本質到更深刻的本質的深化的無限運動。同時指出,人們對於事物的認識過程是,由所謂初級的本質到二級本質,這樣不斷地加深下去以至無窮。

從法律發展史來看,法律是一種複雜的社會曆史現象。隻有透過各種法律現象,把握深藏其後的本質,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般含義。

1.法律是由國家創製並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

法律區別於道德規範、宗教規範、風俗習慣、社會禮儀、職業規範等其他社會規範的首要之處在於,它是由國家創製並保證實施的社會規範。國家創製法律規範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製定。國家製定的法律一般以一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被稱為製定法。二是認可。即國家機關賦予某些既存社會規範以法律效力,或者賦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動。

法律不但由國家創製,而且由國家保證實施。也就是說,法律具有國家強製性。法律的國家強製性,既表現為國家對違法行為的否定和製裁,也表現為國家對合法行為的肯定和保護。國家強製力並不是保證法律實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識、道德觀念、紀律觀念也在保證法律的實施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這是從法律製定和實施的運作過程,從法律的現象特征來講法律的,這裏突出了法律的來源和起作用的機製,就是國家,沒有國家就沒有法律,同時,國家職能的實現也離不開國家,即法律與國家是相輔相成的,誰也離不開誰。

2.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在階級社會中,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這一命題包含著豐富的內容。首先,法律所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階級意誌,即統治階級的整體意誌,而不是個別統治者的意誌,也不是統治者個人意誌的簡單相加。統治階級不僅迫使被統治階級服從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統治階級的成員也遵守法律。其次,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並不是統治階級意誌的全部,而僅僅是上升為國家意誌的那部分意誌。統治階級的意誌還體現在國家政策、統治階級的道德、最高統治者的言論等形式之中。

這是從法律的本質特征的角度來講的,是從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德意誌意識形態》、《共產黨宣言》等其他經典著作中總結和概括出來的,而後來的馬克思主義的繼承者們對於法律的本質特征都有論述。

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5-1846年間合著的《德意誌意識形態》這部光輝著作中談到:“那些決不依個人‘意誌’為轉移的個人的物質生活,即他們的相互製約的生產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國家的現實基礎,而且在一切還必須有分工和私有製的階段上,都是完全不依個人的意誌為轉移的。這些現實的關係決不是國家政權創造出來的,相反的,它們本身就是創造國家政權的力量。在這種關係中占統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係所決定的意誌以國家意誌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這種表現形式的內容總是決定於這個階級的關係,這是由例如私法和刑法非常清楚地證明了的。這些個人通過法律形式來實現自己的意誌,同時使其不受他們之中任何一個單個人的任性所左右,這一點之不取決於他們的意誌,如同他們的體重不取決於他們的唯心主義的意誌或任性一樣。他們的個人統治必須同時是一個一般的統治。他們個人的權力的基礎就是他們的生活條件,這些條件是作為對許多個人共同的條件而發展起來的,為了維護這些條件,他們作為統治者,與其他的個人相對立,而同時卻主張這些條件對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們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誌的表現,就是法律。正是這些互不依賴的個人的自我肯定以及他們自己意誌的確立(在這個基礎上這種相互關係必然是利己的),才使自我舍棄在法律、法中成為必要,不過,自我舍棄是在個別場合,而利益的自我肯定是在一般場合(因此不是對於他們,而隻是‘對於自我一致的利己主義者’,自我伸張才算作是自我舍棄)。對被統治的階級說來也是如此,法律和國家是否存在,這也不是他們的意誌所能決定的。例如,隻要生產力還沒有發展到足以使競爭成為多餘的東西,因而還這樣或那樣地不斷產生競爭,那麼,盡管被統治階級有消滅競爭、消滅國家和法律的‘意誌’,然而它們所想的畢竟是一種不可能的事。此外,當關係還沒有發展到能夠實現這個意誌以前,這個‘意誌’的產生也隻是存在於思想家的想象之中。當關係發展到足以實現這種意誌的時候,思想家就會認為這種意誌純粹是隨心所欲的,因而在一切時代和一切情況下都是可能的東西。”

《德意誌意識形態》是馬克思恩格斯關於曆史唯物主義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它既是馬克思主義哲學唯物史觀形成的一個標誌,也是馬克思主義法學形成的一個標誌。其中,“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係所決定的意誌以國家意誌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說明法律是一種國家意誌。而“他們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誌的表現,就是法律”,說明了法律與統治階級共同利益的關係。

在共產主義綱領性文獻《共產黨宣言》中,馬克思恩格斯反駁資產階級時說:“你們既然用你們資產階級關於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觀念來衡量廢除資產階級所有製的主張,那就請你們不要同我們爭論了。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係和所有製關係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誌一樣,而這種意誌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以此再次說明前麵的道理,並明確說明,這種意誌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其中“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由於是從外文翻譯而來,兩個詞都是多義詞。“法”(拉丁文為jus,英文為right,俄文為rrpao,德文為recht,法文為droit)在這裏是指抽象的、一般的、籠統的、整體的和廣義的法律,又指權利、正義等;而法律(拉丁文為lex,英文為law,俄文為3akoH,德文為gesets,法文為loi)是指具體的、特定的、明確的和狹義的法律,又指規律、法則等。

3.法律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

法律不是憑空出現的,而是產生於特定時代的物質生活條件基礎之上。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指與人類生存相關的地理環境、人口和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等。其中,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既是決定社會麵貌、性質和發展的根本因素,也是決定法律本質、內容和發展方向的根本因素。生產方式包括生產力與生產關係兩個方麵,對法律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在一個社會中,有什麼樣的生產關係,就有什麼性質和內容的法律。奴隸製生產關係、封建製生產關係、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和社會主義生產關係,相應地產生了四種曆史類型的法律。同樣,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也製約著法律的發展程度。不能設想,在生產力水平較低的奴隸社會,會製定出保護科技發明創造的知識產權法;在大工業時代之前的社會,會製定出保護自然環境的環境法。

上麵的論述是按照馬克思主義的唯物史觀基本原理講的,綜合以上三方麵,將法律定義為:法律是由國家創製並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的行為規範。

在我國,大多數學者探討法律定義的時候,是把法律的本質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的本質:法是國家意誌的體現,國家意誌就是統治階級或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誌;第二層次的本質:法的最終決定條件——物質生活條件,這是更深一層次的本質;第三層次的本質:是講經濟以外的因素對法律的影響,這裏的因素包括上層建築中的其他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曆史傳統、民族、宗教和風俗習慣。如果物質生活條件中不包括人口、地理環境和科學技術等,那麼它們也應該列入經濟以外的因素。同時,本國曆史上的和外國的法律和法學,作為一種文化知識,對本國法律也具有重大影響,這些因素也要納入第三層次的本質之中。

二、關於對社會主義法律本質的研究

教科書簡要地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法製的曲折曆程後指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和國家把社會主義法製建設擺在極其重要的位置,我國社會主義法製建設進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發展時期,目前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個以憲法為核心、具有中國特色、相對比較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係。

教科書上講,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具有以下本質:

“從法律所體現的意誌來看,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意誌的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既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又具有廣泛的人民性,體現了階級性與人民性的統一。在全體人民當中,工人階級作為新的生產方式的代表,在政治上居於領導地位。因此,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首先是工人階級意誌的體現。同時,由於工人階級的意誌和利益與全體人民的意誌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體人民共同意誌的體現。當然,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所體現的共同意誌,並不是人民中各個階級和群體的意誌的簡單相加,也不是自發形成的,而是在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的領導下逐步形成的。”

特別需要指出的: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既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又具有廣泛的人民性,體現了階級性與人民性的統一;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首先是工人階級意誌的體現,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體人民共同意誌的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所體現的共同意誌,並不是人民中各個階級和群體的意誌的簡單相加,也不是自發形成的,而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逐步形成的。這些內容非常重要,需要重點把握和領會。

這是對上文中對於法律定義的質疑的一個回答。注意這裏的全體人民的共同意誌要與所謂的“全民的共同意誌”嚴格區分開,全民是指全國所有的公民,包括了敵人,而全體人民是排除了敵人的。

從法律的實質內容來看,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是社會曆史發展規律和自然規律的反映,具有鮮明的科學性和先進性。在剝削階級占統治地位的社會中,法律受少數人狹隘利益的局限,容易與客觀規律和曆史發展趨勢相背離。社會主義法律反映的不是少數人的特殊利益,而是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盡管這種共同利益的具體內容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但它與曆史發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規律是一致的。因此,從本質上說,社會主義法律更能夠尊重和反映客觀規律。

這裏實際上是講法律與規律的關係,法律不是規律,而是規律的反映、利用和表現;統治階級在有的時候、有的問題或社會關係的調整上對於規律是正確的反映和表現,而在有的時候、有的問題或社會關係上對於規律是不正確或錯誤的反映和表現。由於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是代表了全國人民根本的、長遠的利益,與社會發展規律是一致的,所以從客觀要求上來看,我們國家製定的法律必然是科學的,先進的。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科學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麵。

第一,我國社會主義法律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為世界觀和方法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指引入們去發現客觀規律,在法律實踐中尊重和反映客觀規律。這是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問題,是根本方向和方法問題,是我國法律的第一位定性和定向的問題,是堅持法律的社會主義性質的大問題。

第二,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善於借鑒我國傳統法和外國法的成功經驗。前人和他人的成功經驗實際上是客觀規律的反映,因而對前人和他人成功經驗的吸收,就是對規律性認識的吸收。這是講在總的方向定下來之後,如何利用一切法律資源的問題,它是關係到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水平高低、起作用大小、程度的不可忽略的重要問題。

第三,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立法體製、立法程序和立法技術都是適應時代發展而不斷改革與創新,立法的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這裏是談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如何來解決法律所固有的穩定性與法律應有的變動性的矛盾問題。改革與創新是社會主義本質要求,社會主義製度本身就是革命和創新的產物,正如恩格斯在1890年所講的:“但是,在所有參加辯論的人看來,‘社會主義社會’並不是不斷改變、不斷進步的東西,而是穩定的、一成不變的東西,所以它應當也有個一成不變的分配方式。”“我認為,所謂‘社會主義社會’不是一成不變的東西,而應當和任何其他社會製度一樣,把它看成是經常變化和改革的社會。”既然社會主義社會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需要變化和改革的,那麼作為社會主義法律製度當然也需要根據形勢發展和情況變化而變化和發展。

要全麵和係統地研究法律的本質,一般要涉及法律的起源、本質和作用三個方麵的問題,而要研究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必然涉及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作用問題。教科書上講從法律的社會作用來看,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的法律保障。

在經濟方麵,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製度,引導和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推進,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在政治方麵,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基本政治製度,引導和保障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順利推進,保證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和自由,鎮壓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反抗和破壞活動。

在文化方麵,維護社會主義價值觀和思想道德準則,引導和保障教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在社會建設方麵,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協調入與自然的關係,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在對外方麵,保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保障對外開放事業的順利發展,防禦外部敵人可能的侵略、顛覆和破壞。

這裏講述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對外五個方麵或領域所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