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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理論要點闡述(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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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規定性,要完全轉化為法律實踐,需要全民族和全社會長期的共同努力,大學生肩負著義不容辭的責任。理論轉化為實踐和行動,需要包括大學生在內的全國人民的努力奮鬥。

三、關於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研究

關於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問題,需要講清楚下列問題:

首先是關於法律體係(包括部門法)的概念及其意義,第二個是劃分部門法的原則和標準,第三個是我們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具體框架。

(一)法律體係的概念及其意義

關於法律體係的概念,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都是一個多義詞。大體說來,有著兩種解釋。

一種是指一個國家法律的整體,如《牛津法律指南》所解釋的法律體係。“從理論上說,這個詞組是適用於主權者,或者是根據基本規範直接和間接授權,為該社會製定的所有的法律。也就是一個國家或者一個共同體的全部法律。”

另一種是指某些有著共同特征的不同國家的法律組成的法律家族,如比較法學家達維德在《當代主要法律體係》中,把世界主要法律體係分為羅馬日耳曼法係、社會主義各國法係和普通法法係;也有人把法律體係稱為法的類型、法係和法族等。

在我國,社會上的人們對於法律體係這個詞組的理解和適用是不一致的。有的理解為在某一方麵成為係統的一類國家法律,有的理解為獨立的國家法律整體,有的理解為國家的所有法的淵源分類體係,還有的理解為法律從製定到實施的整個法製過程體係或法製係統工程,等等。

但是,在我國法律和法學界,對於法律體係的理解和適用上,可以說早就比較統一或一致,也就是傳統上認為作為一個國家整體的法律體係,也就是“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係的統一整體”。這就是我國法學界所指的法律體係,也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劃分的同類法律所組成的法律部門而構成的一個有機聯係的整體,即部門法體係。

研究法律體係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首先,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和理解法的本質。法律體係是一種法的表現形式,在對於這種法律形式的研究中,我們可以進一步了解法的內容和形式之間的辯證統一關係,糾正那種隻注意內容忽視形式的錯誤,也避免過於注重形式而忽略內容的傾向。隻有把兩者辯證統一地看待和處理,才能符合事物的本來麵貌,才能科學地反映法律現象。

其次,可以有助於國家的立法活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我們懂得法律體係是一個國家統一協調的各個部門法所構成的有機聯係的整體,而每個部門法又是相對獨立各具特征的法律構成的。這樣,我們通過研究可以發現法律體係中的缺陷和不足,在法律的創製、修改和廢除過程中,可以消除法律規定之間相互衝突和不一致的現象,彌補法律規定的缺陷和空白,使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更加統一和協調,從而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製。

再次,可以有助於法學研究、有助於法學教育和法製宣傳。因為我國的法學研究和教學,是以我國的法律體係為基礎和條件的,盡管我們也必須學習和研究法律史和外國法,但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學研究和教學,都必須把重點和絕大部分精力放在本國現行法;而學習和研究法律史和外國法,其目的還是服務於現實的法製建設。沒有對於法律體係的知識和基本理論,連基本的部門法的分類都不懂,就很難搞好法學研究和教學,也就不能科學有效地進行法製宣傳教育。

最後,有助於學習和借鑒外國的法律和法學的經驗。如果不懂得有關法律體係和法律部門的知識和理論,對外國的法律和法學的認識就不可能全麵、正確和科學,對各種千差萬別的法律形式及其曆史演變,就會感到茫然無緒。反之,就能夠立足本國國情,有分析地、有條件地去學習和借鑒外國的法律和法學,而不會生吞活剝和生搬硬套。

(二)劃分部門法的原則和標準

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指一個國家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的總稱。它是法律體係的有機構成部分,也是法律分類的一種形式。

部門法所指同類法律,不包括國際法,它僅指國內法;不包括已經失效的法,它僅指現行法;也不包括將要製定但尚未製定的法律,它僅指已經頒布生效的法律。

我們在本章和下一章中,會遇到很多法律名詞,要掌握這些名詞,一個重要的辦法是首先要明確它們之間劃分的標準或角度。

根據部門法的概念,可以知道這裏的關鍵是劃分它的原則和標準。隻有掌握了劃分的原則和標準,才能比較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體係和部門法的概念。

1.劃分部門法的原則

一般要有以下六個原則:

(1)合目的性原則。劃分部門法的目的是為了方便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的現行法律。所謂方便了解和掌握,因為人們不可能都了解和掌握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實際上,對於絕大多數公民來說,也是沒有必要的。但是最重要的法律和同自己關係最密切的法律,卻必須了解和掌握。同時,人們在學習和研究某個問題,尤其是人們從數以千計的法律和法規中去找尋解決某個問題(糾紛、官司)的有關法律時,必須借助幹部門法劃分的理論和知識,才可能順利達到目的。所以,劃分部門法時,這是首先注意的原則。

(2)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劃分部門法時,還要考慮到劃分的具體對象的情況。就是說,要注意到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的廣泛程度和現行法律、法規的數量情況。我們對於那些社會關係比較廣泛的領域,可以劃為一個、甚至幾個法律部門;對於那些法律法規很少的社會關係領域,可以予以合並,在劃分部門法時,一定堅持從社會關係和法律法規的實際情況出發的原則。

(3)適當平衡原則。劃分部門法時要注意各個法律部門之間保持適當平衡,也就是說,劃分時包括的法律的範圍不可過於寬,也不可過於窄,就是說具體的法律部門所包含的法律法規不要太多,也不要太少,要保持適當平衡。

(4)相對穩定原則。劃分部門法,要考慮法律的穩定性,部門法的內容和結構不可能總在變化。這就要考慮到未來的立法情況,作好立法預測工作。

(5)重點論原則。凡事都有兩個方麵或者兩點,但是,這兩點一般不會總是處於平衡狀態,也就是說,平衡是相對的,不平衡是絕對的,總有一個方麵或一點處於支配或者占主導地位,這就是重點論。具體的社會關係和法律規範,其情況是極為複雜的,有時用一個或者幾個標準予以劃分,也很難弄清屬於哪個法律部門。比如,著作權法和專利法,既屬於行政管理領域的社會關係,也屬於知識產權關係,按照前者,可以劃為行政法部門;按照後者,可以劃為民法部門。這樣,就要按照重點論的原則,以其主導因素定其歸屬。考慮到它們的主導因素是知識產權,所以劃歸為民法部門。

(6)辯證發展原則。客觀世界是在發展變化的,社會關係也是在發展變化的,作為調整社會關係的法律本身當然也會發展變化。由於法律和法規在變化,作為它的分類的法律體係和法律部門必然發生變化。同時,人們的主觀認識也不會停留在一個水平上,實際上也在發生變化著。由於主客觀都在變化,所以,部門法的劃分就不可能是絕對的,隻能是相對的,沒有也不可能有適用於一切時代、適合於任何國家的、永不可變的部門法劃分的模式。

部門法的具體劃分,由於劃分者的主觀情況和意圖、注意和強調的角度或者原則、標準有所差別,受到諸多因素影響的程度等,也不會是完全一樣的。所以,在社會上有許多不同的劃分方法,是正常的。但是,力求部門法的劃分科學和實用,既合乎邏輯又便於具體操作,應該是我們的共同方向和目標。

2.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種類是劃分部門法的第一位標準

具體來說,劃分部門法可以歸結為兩個標準:第一位標準和第二位標準。

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種類是劃分部門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標準。

眾所周知,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每個法律規範的製定都是對於某一社會關係的規定,可以說,離開了社會關係,就不會有任何法律規範的存在。由於社會生活的複雜性、多樣性,因此,社會關係的種類眾多、領域廣泛和各具特征,從而部門法的劃分要以此為首要標準。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性質和種類不同來劃分部門法。例如,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劃歸民法,調整行政關係的劃歸行政法,調整商事關係的劃歸商法,調整勞動關係的劃歸勞動法等。

這裏要注意,應將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與法律所直接保護的對象區別開。有的法律,比如環境保護法,它保護的直接對象是某種自然環境,水、大氣和正常的空間,這就容易給人造成一個錯覺,似乎這類法律不是保護某種社會關係,而是保護某種物的。確實,這類法律與婚姻家庭法、刑法那麼明顯地保護婚姻家庭關係、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不同,但是,它是通過對於某種物的直接保護而間接地保護某種社會關係的。例如,環境破壞導致汙染,就會給他人和社會帶來和可能帶來危害,那麼就影響其他人的權利,如人身權、居住權和生命權等,這就破壞了這類社會關係。所以,環境保護法就是保護這類社會關係的。這裏是通過某種具體的物來體現社會關係的,影響了體現這種社會關係的某物,同時也就影響了這種社會關係。

3.社會關係的法律調整的機製是劃分部門法的第二位標準

僅僅利用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的種類或領域來劃分法律部門,不能全部解決法律部門劃分的問題,也就是說對於一些法律很難按社會關係予以劃分,例如,按照社會關係類別,刑事法律就無法將它列入哪一個法律部門。

法律調整機製是指包括整個法律調整係統的結構、功能、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關係以及發生作用的過程和方式。

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我們不僅要注意到法律所調整的客觀的社會關係領域,而且也應該注意到作為人們對於社會關係的法律調整機製包括法律調整的方法,法律關係主體權利義務確定的方式和方法,權利的確定性程度和權利主體的自主性程度,法律事實的選擇,法律關係各方主體的地位和性質,保障權利的途徑和手段,等等。

僅僅利用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領域作標準來劃分法律部門顯然是不夠的,還要綜合利用法律調整機製的多個標準。比如利用法律調整社會關係領域和法律調整方法,就無法區分開作為都是經濟關係的民法和經濟法部門,那就需要加入法律所調整的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地位和關係的標準,就是說如果他們之間是平等的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的,就劃歸為民法部門,非平等關係即有某種在國民經濟係統中有著管理和被管理關係的,就劃歸為經濟法;這是由於同一個對象(社會關係)可以用不同方法予以調整,而不同的對象可以用同一個方法調整(例如,刑法就是利用刑罰的方法對於許多個社會關係的法律調整)。

4.社會關係以及法律調整都是客觀的

上述法律調整的對象即社會關係領域是一種客觀存在,而法律調整機製也不是人們僅憑主觀想象就任意設計和構造出來的,從一定意義上來說,除了它的主觀性的一麵,即人們尤其是立法者們腦力活動的產物外;也有它的客觀性的一麵,即是在一定的客觀社會關係基礎之上的活動。我們可以認為,社會關係是法律調整的基礎和條件,沒有社會關係就沒有法律調整;而法律調整又是社會關係產生和維係的一個重要因素,任何社會關係都是人們相互作用的結果,在人們相互作用期間,在形成和維係某種社會關係的過程中,法律調整作為人們相互作用的機製之一,確實起到非常大的作用,這一點越來越為更多的人所理解和重視。

(三)杜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具體框架

教科書把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劃分為以憲法為核心,由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門組成。每一法律部門均由一係列調整相同類型社會關係的眾多法律、法規所構成。

這裏似乎應該加上軍事法部門和環境法部門(僅有環境保護法還不夠,應該有;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合稱為環境法部門)。

四、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運行的研究

法律的運行是從創製、實施到實現的過程。這個過程主要包括法律製定(廣義的立法與製定相同,狹義的立法在我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法律),法律遵守(守法)、法律執行(執法)、法律適用(司法)。

在研究法律製定的時候,還要強調法律製定的意義、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關於法律製定的意義問題

法律製定或者立法具有很重要的功能,是體現國家職能和作用的必要手段和具體形式。

第一,它是國家意誌形成和表達的必要途徑和方式。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必須利用立法手段,把反映自己整個階級的根本的和長遠的利益的意誌,製定為法律,形成國家意誌,才能維護自己的統治,保護自己的利益。

第二,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必須利用立法手段,來確認那些有利於自己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利用立法手段確認、保障對於自己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就是國家立法的目的。

第三,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協調社會關係,解決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定。任何社會和國家都是處於多元主體的矛盾之中,有階級之間的矛盾,有同一個階級之內的階層的矛盾,有民族、種族、性別、社會群體、職業、行業、地區的矛盾等。要使社會穩定發展和國家繁榮昌盛,必須協調各方麵之間的關係,解決影響社會安定進步和國家發展繁榮的各種矛盾。一定意義上說,立法就是在矛盾焦點上劃杠杠。

第四,立法還有指導未來的預測功能。法律不隻對於現存社會關係的確認和維護,而且也對未來社會情勢的變動和社會關係的發展作出預測,從而製定出既能適應當前需要又能適應未來變化的法律。

第五,立法是民主製度化、法律化的前提條件,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基礎性活動。有法可依,建立比較完備的法律體係是一切法治國家的前提條件。我們要做到有法可依,並且所依之法還是社會主義的“良法”,就必須重視立法工作,必須認真研究立法理論和正確總結立法實踐。

(二)關於法律製定的指導思想問題

法的製定的指導思想是指貫徹立法活動整個過程中的理論基礎和思想準則,它關係到立法活動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問題,它既是立法經驗的理論概括和思維抽象,又是立法活動的思想指導和最高準則。

在不同的社會形態的國家中,有著不同的立法指導思想,但是,同類社會形態的國家卻有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在奴隸製國家的立法,為奴隸主階級的利益服務,維護奴隸主階級對於奴隸的人身占有關係,就是其立法的指導思想。在封建製社會,維護封建地主階級的利益,維護封建等級特權製度是一切封建社會立法的指導思想。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維護剝削雇傭勞動製度和資本主義私有製,維護資產階級議會民主和人權,就是它的立法指導思想。

在社會主義國家,維護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製為主體的經濟基礎和共產黨領導的無產階級的政治統治,應該是共同的立法指導思想。在社會主義類型的國家中,根據其經濟、政治、文化和曆史傳統等具體國情的不同,其立法指導思想在體現共同的指導思想過程中,又顯現出自己的不同特征。

具體到我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立法指導思想應該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

總之,我國的社會主義立法工作隻要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我們就能夠從思想理論的原則高度,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整個大局出發,全方位考慮問題,堅持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

(三)關於法律製定的基本原則

法的製定的基本原則是在法的製定的整個活動過程中貫徹始終的行為準則或準繩,它是指導思想的規範化和具體化,是指導思想體現的形式和落實的保證。

我國社會主義的立法,一般來說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是維護和保障立法科學性的重要原則。

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係實際,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這是中國共產黨的思想路線。實事求是,是無產階級世界觀的基礎,是馬克思主義的思想基礎和精髓。實事求是,是唯物主義者的根本立場,是馬克思主義的出發點、根本點。實事求是,就是去研究客觀存在著的事物的規律性。我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切領域和在一切工作中,都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這是我們事業取得勝利的思想保證。當然,在立法工作中,我們也要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按照這一原則,我們應該做到:

第一,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共產黨正確地分析了我國的國情,作出了我國還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科學論斷。我們講一切從實際出發,最大的實際就是中國還處於並長時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從50年代中期進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開始到現在,經過50多年特別是經過最近30年的發展,我國生產力有了很大發展,各項事業有了很大進步。“進入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發展呈現一係列新的階段性特征,主要是:經濟實力顯著增強,同時生產力水平總體上還不高,自主創新能力還不強,長期形成的結構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長方式尚未根本改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初步建立,同時影響發展的體製機製障礙依然存在,改革攻堅麵臨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人民生活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同時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趨勢還未根本扭轉,城鄉貧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還有相當數量,統籌兼顧各方麵利益難度加大;協調發展取得顯著成績,同時農業基礎薄弱、農村發展滯後的局麵尚未改變,縮小城鄉、區域發展差距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任務艱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不斷發展、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紮實貫徹,同時民主法製建設與擴大人民民主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政治體製改革需要繼續深化;社會主義文化更加繁榮,同時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趨旺盛,人們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變性、差異性明顯增強,對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社會活力顯著增強,同時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形式、社會利益格局發生深刻變化,社會建設和管理麵臨諸多新課題;對外開放日益擴大,同時麵臨的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發達國家在經濟科技上占優勢的壓力長期存在,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增多,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要求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