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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理論要點闡述(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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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必須根據建設和改革的需要和可能出發。

社會主義的立法,一方麵,它必須正確揭示和反映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反映社會主義建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使思想符合客觀實際,解放思想,破除思想僵化和教條主義、習慣勢力等的束縛。另一方麵,它必須考慮到實際的可能,不能把一廂情願的所謂理想和不切實際的幻想作為現實對待。我們既要反對在某種社會關係很有必要予以法律調整,而且各方麵的客觀條件業已成熟,立法的條件完全具備的情況下,不去積極主動立法的消極保守思想;又要防止那種某社會關係從長遠來看,雖有必要用法律予以調整,但是客觀條件尚不夠成熟,或者立法技術目前難以達到的情況下,急於立法的急躁情緒。

第三,搞好調查研究是正確立法的基礎。

在立法工作中,要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必須搞好調查研究。我們所犯過的一切錯誤,歸結起來就是主觀思想脫離客觀實際,就是沒有發現和掌握客觀事物的規律,一句話,就是沒有調查研究或者調查研究工作不夠。我國社會主義立法,必須認真研究現存的各種社會關係。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過程中,特別要研究社會經濟關係,從中找出規律性的東西來。我們的立法要正確反映和利用這些客觀規律,必須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實行“開門立法”,搞好調查研究。“製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原則上要公開聽取意見。”

2.合憲性和法製統一原則

立法活動要遵守憲法,要維護法製統一,這是維護和保障立法合法性的重要原則。

憲法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係中占有主導地位,起核心作用,是一個國家法製的基礎,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它是一個治理國家的總章程。憲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規存在的基礎和依據。可以認為,在一個國家中,沒有憲製就沒有法製。社會主義的立法必須遵守憲法,以憲法為立法的最高依據和標準,凡是同憲法規定相違背的立法,不但不能有法律效力,而且應該受到追究。

所謂法製統一是指一個國家的所有法律、法規和一切規範性文件必須是以憲法為基礎而製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整個法律體係的所有法律統一於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

法製統一原則是現代社會法治國家所共同提倡和遵守的一個重要原則,當然也是社會主義法治所必須遵循的原則。一般認為,所謂法製統一原則,第一,是合憲性原則,就是說,一切法律、法規、規範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製定,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或者不違背憲法的規定。凡是違背憲法者,不能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在所有法律淵源中,下位法的製定必須有憲法或上位法作為依據,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觸,凡是下位法違背上位法者均屬違法立法,該下位法不能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在不同類法律淵源中(如法律和行政法規之間)、在同一類法律淵源中(如在行政法規之間)和同一個法律文件中(如在行政訴訟法中),法律規範之間不得相互抵觸。第四,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不得衝突、抵觸或重複,應該相互協調和補充。

法製統一的前提和基礎是憲法。一個國家的立法隻有建立在嚴格遵守和堅決維護憲法的基礎上和前提下,才能形成各個法律部門和法律文件之間和諧有序、相互協調的有機聯係的法律體係。才能避免和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對於社會主義立法的幹擾和破壞。

3.總結自己實踐經驗和借鑒外國經驗相結合的原則

認真總結、積極吸取國內外立法的經驗教訓,是立法活動少走彎路,沿著正確軌道前進的重要原則。立法活動,從某個角度可以說,就是總結經驗的活動。總結經驗,包括總結直接經驗和間接經驗。正如毛澤東在談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時候,指出:“我們這個憲法草案,主要是總結了我國的革命經驗和建設經驗,同時它也是本國經驗和國際經驗的結合。”“一切國家的好經驗我們都要學,不管是社會主義國家的,還是資本主義國家的,這一點是肯定的。”①對於外國的經驗,要有選擇地借鑒和吸取,決不能照抄照搬。中國有自己的特點,所以隻能按中國的實際辦事,別人的經驗可以借鑒,但不能照搬。鄧小平說:“其實有些事情,在某些國家能實行的,不一定在其他國家也能實行。我們一定要結合實際,要根據自己的特點來決定自己的製度和管理方式。”

我們總結經驗,首先和主要總結自己的立法經驗。社會主義立法實踐有著自己的曆史,從蘇聯開始就已經有90年的曆史;這是我們首先和主要總結的經驗。我們要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思想文化傳統,吸收入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創造出包括法律文明在內的人類先進的精神文明。

4.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立法工作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是保證立法正確、有效和切實可行的重要原則。

一個國家的法製必須統一,但是,為了維護和實現這個統一,還必須在法的製定過程中,貫徹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列寧曾經說過:“多樣性不但不會破壞在主要的、根本的、本質的問題上的統一,反而會保證這種統一。”毛澤東提到我們的“五四”憲法草案之所以得到大家擁護,其中一條就是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

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是事物矛盾本身存在的統一性和多樣性的統一,是一般性和特殊性的統一,是共性和個性的統一的客觀反映,這個道理既是事物客觀存在的辯證法的反映,是事物矛盾問題的精髓,也應當是我們立法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關係,說到底,就是事物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個性的關係。它們之間實際上是不可分割的、是聯係在一起的。如果缺少其中一個方麵,另一個方麵就不能存在。所以,要貫徹某項原則,必須有實現該項原則的靈活性的措施、方法和具體規定等。離開了原則性,立法就失去方向和目標,立法的性質就無法保障;而立法缺乏靈活性,就不能因地、因時、因事製宜,不能選擇適當的法律調整方法或者作出切合實際的法律規定,原則性就無法實現。

立法的靈活性,決不意味著法的實施,包括執法、司法、守法的靈活性。因為社會上的人或者組織都是不同的,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果是完全一樣的話,那就不是不同的人或不同的組織了。如果每個人和組織都強調自己特殊,都可以找出違犯法律規定的理由,那麼,法律就不能實施了。法律實質上就是用一個統一的標準去衡量不同人或組織的行為,如果用不同的標準去衡量不同的人和組織的行為,那麼就沒有法律平等原則的存在,當然就沒有什麼法治社會。所以,立法就是製定一係列統一的、普遍適用的行為標準或者行為規範。

5.立足全局、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原則

立法活動堅持立足全局、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原則是保證立法社會主義方向和性質的一項重要原則。

我們社會主義的立法必須以真實反映全國人民的意誌和切實代表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為最高標準。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從全國的大局,從我們所從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大局出發,把全國看作為“一盤棋”。毛澤東曾經說過,我們的方針是統籌兼顧、適當安排;必須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個方麵。鄧小平在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一直強調要從大局出發,統籌兼顧。他早在1975年3月就指出:“現在有一個大局,全黨要多講。大局是什麼……把我國建設成為具有現代農業、現代工業、現代國防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社會主義強國。全黨全國都要為實現這個偉大目標而奮鬥。這就是大局。”他認為,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比較,它的優越性就在於能做到全國一盤棋,集中力量,保證重點。並且明確指出,考慮任何問題都要著眼於長遠,著眼於大局。許多小局必須服從大局,關鍵是這個問題。

鄧小平曾經告誡人們,要繼續把經濟搞活,發揮地方、企業、職工的積極性。當然要防止盲目性,特別要防止隻顧本位利益、個人利益而損害國家利益、人民利益的破壞性的自發傾向。在這方麵,要規定比較詳細的法令,以防止對自主權的曲解和濫用。他認為,不能搞“你有政策我有對策”,不能搞違背中央政策的“對策”。

立足全局,統籌兼顧,適當安排,就要求立法者必須從國家、民族的、整體的、根本的和長遠的利益出發,做到正確對待和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地區之間和部門之間的利益關係。做到把重視和維護地方的、部門的、個人的和目前的利益,同重視和維護國家的、集體的、他人的和長遠的利益有機結合起來,防止割裂兩者關係,片麵強調一頭的錯誤傾向和做法。

6.群眾路線和專門機關工作相結合,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

立法工作堅持群眾路線和專門機關工作相結合,堅持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是堅持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使立法具有群眾基礎和保證立法質量的一項重要原則。

群眾路線,就是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它是把馬克思主義關於人民群眾是曆史的創造者的原理係統地運用在中國共產黨的全部活動中,形成的黨在一切工作中的根本路線,這是中國共產黨進行長期革命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無比寶貴的曆史經驗的總結,也是我國社會主義立法經驗總結。

毛澤東在談到我國“五四”憲法草案所以得人心,理由就是起草憲法采取了領導機關的意見和廣大群眾的意見相結合的方法。這個憲法草案,結合了少數領導者的意見和八千多人的意見,公布以後,由全國人民討論,使中央的意見和全國人民的意見相結合。這就是領導和群眾相結合,領導和廣大積極分子相結合的辦法。“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這個方法。這次我們采用了這個方法,就得到了比較好的、比較完全的憲法草案。”

在1954年6月14日,憲法草案交付全國人民討論了兩個多月,共有一億五千多萬人參加,提出了118萬多條修改和補充的意見和問題。由於這次立法很好地堅持了群眾和專門機關相結合的原則,從而使這部憲法成為我國有史以來製定得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好憲法,為以後我國社會主義的立法樹立了好的榜樣。

堅持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民主集中製的原則,是立法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鄧小平在1962年曾經指出:“事實確是這樣,沒有民主,就沒有集中;而這個集中,總是要在民主的基礎上,才能真正地正確地實現。沒有無產階級的民主和無產階級的集中,也就沒有社會主義,資本主義就要複辟。”“總之,民主集中製是黨和國家的最根本的製度,也是我們傳統的製度。堅持這個傳統的製度,並且使它更加完善起來,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關係到我們黨和國家命運的事情。凡是違背這個製度的,都要糾正過來。”

立法工作堅持群眾路線和專門機關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和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就要求既要堅持群眾路線,又不能取代專門機關的工作,相反的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專門機關的作用,專門機關在立法時隻有堅持群眾路線,避免脫離群眾的錯誤傾向的發生,才能保證立法的科學和正確。同時,也要防止“群眾要怎麼辦就怎麼辦”的尾巴主義。領導機關和立法機關的任務,就是要集中群眾中的正確意見並積極引導群眾接受和理解正確的意見。所以,在立法工作中,對於群眾意見一定要認真聽取,一定要仔細分析,從而得出科學的結論來。

2005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全國各族人民公布《物權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就是立法工作堅持群眾路線和專門機關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和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的實例。

7.維護法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嚴肅性與及時創、改、廢相結合的原則

維護法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嚴肅性與適時創、改、廢相結合的原則,是維護社會主義立法權威性的一項重要原則。

所謂法的穩定性,就是指法在頒布生效以後,它的效力要維持一個適當的時期,不能“朝令夕改”,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如果法律改動頻繁,人們就會無所適從,這對於正常社會生活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對於人們社會生活的安排和思想的適應會造成極大的不便。當然,法的穩定性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可以說,世界上不存在永不變化的法律。因為社會關係在變化,人們的認識在發展,所以,作為人們用來調整社會關係的法律當然也要隨之變化。也就是說,當法律所調整的某項社會關係發生了比較大的甚至根本的變化,或者在製定該項法的當時,由於種種原因,法的規定就是不適當或者錯誤的,該項法律如果不加以改動,會同立法的原則和精神相抵觸,同整個法律體係不協調,那麼,對該項法的及時修改或者廢除就是不可避免的、正常的事情。

所謂法的連續性,是指同一個政權製定的新法和舊法之間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則方麵應該保持一定的繼承關係或者一定的連貫性。法的連續性是法律應當創、改、廢的時候,要保持其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的一貫性,前後法律不要在法律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則上產生質的變化。如果不保持法的連續性,不保持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的繼承關係,那麼,法律也就失去應有的權威性。

所謂法的穩定性,是指法律尤其是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不要輕易變動,不要頻繁地創、改、廢。

法的穩定性和法的聯係性是法的權威性的保證。如果法律喪失了穩定性和連續性,那麼盡管製定法律的機關是合法的和有權的,但是它製定的法律卻缺乏應有的權威,那麼,法律的實施就是困難的。法律不可不變,法律要及時地創、改、廢,法律的變動還必須要保持穩定性和連續性。

(四)關於法律適用問題

關於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注意兩個問題,第一是法律適用的要求和特點,第二是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法律的適用是指社會主義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國家權力,把法律規範運用到具體人或組織,用來解決具體問題的一種行使權力的專門活動。廣義的法律適用包括執法和司法,狹義的法律適用僅僅包括司法。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號召:“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堅持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尊嚴、權威。”

1.法律適用的要求和特點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適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確、合法、及時、合理和公正。正確,是指在適用法律規範時,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合法,是指在適用法律規範時,要合乎國家的法律規定,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辦事。及時,是指法的適用活動的每個環節要嚴格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時間要求,提高辦案效率。合理和公正,是指法的適用活動要符合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符合廣大人民公平、正義的觀念,符合適用法的根本目的。

社會主義法律的適用的特點:

第一,法律適用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下同)及其工作人員,還包括國家授權的單位,如我國的學位條例就授權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有權授予學位,這也是適用法律。

第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適用法律規範的活動,必須在法定的權限內依法行使國家權力,解決法律糾紛,製裁違法犯罪行為,不得非法越權。

第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適用法律規範的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要認真履行法定手續。

第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自己職權範圍之內按法定程序適用法律規範時,其他國家機關和公民不得幹涉和妨礙。

2.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為了保證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符合正確、合法、及時、合理和公正這些基本要求,社會主義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在適用法律規範時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這是我國多年來法的適用的基本經驗。以事實為根據,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規範時,必須弄清案件的事實真相,掌握全部有關材料,把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建立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這是準確定性、適當裁量、正確適用法律規範的前提條件。以法律為準繩,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規範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法律是衡量案件是非曲直的標準和尺度。一個人的行為是否違法犯罪,隻能以法律來衡量,法律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準則。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不僅要求在確定是否違法和定罪量刑上依法辦事,而且也要求在處理案件的全部過程中,司法機關及其辦案人員的一切活動和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嚴格履行法律手續。任何違反法律的自由裁量、徇私枉法、營私舞弊的做法,都是同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相違背的,是社會主義法製所絕對不允許的。

第二,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這是社會主義法律適用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法製的一項重要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必然要求。隻有這樣,才能做到正確適用法律,保障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和尊嚴,保障社會主義法律在現實生活中得以實現。堅持這一原則,要求做到:對任何公民適用法律規範時都一律平等,絕不能因人而異;任何公民的權利都依法受到平等地保護,任何公民都要平等地承擔義務;對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給予應有的製裁,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這是保障社會主主義法律得以實現的基本措施之一。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13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就是說,國家的司法權隻能由國家司法機關統一行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絕不能把中國共產黨依照憲法對於司法機關的領導和監督,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憲法對於司法機關的監督和行使職權,與獨立行使司法權對立和混同起來。

第四,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是法的適用的專門機關,必須高度重視它們,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而群眾路線是國家機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線,司法工作更要走群眾路線。查明案情,要深入群眾,調查研究;審理案件,要吸收群眾參加,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保證案件判決合法、合情、合理。隻有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才能保證準確地適用法律。

第五,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和國家賠償原則。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