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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理論要點闡述(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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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馬克思、恩格斯又主張無產階級可以接過“人權”這一旗幟,爭取自己的基本權利。恩格斯曾指出,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可以從資產階級“這種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當的、可以進一步發展的要求,成了用資本家本身的主張發動工人起來反對資本家的鼓動手段”。

馬克思、恩格斯在總結巴黎無產階級革命經驗時提出了一係列無產階級人權原則,如巴黎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充分行使了選舉權,選舉產生了公社委員,組成自己的政權機關,並積極參與國家管理活動;公職人員是社會的公仆,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必須定期向選民彙報工作,聽取選民的意見,接受選民的批評監督;對於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公職人員,人民可以罷免或撤職;把資本家的一切企業沒收交給工人協作社;“禁止任意罰款和非法克扣職工的工資”;保障居民的食品供應,緩和工人的失業,解決人民的居住問題,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使人民的生存權有可靠的保證;實行“每個人都有權享受普通教育”製度,擴大人民受教育的機會。總之,盡管公社存在隻有72天,采取的措施也是非常有限的,但它確實保障了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人權(包括生存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文化、社會發展權利)的實現。

馬克思、恩格斯認為隻有以消滅私有製為總目標的共產主義才能真正實現人權,實現人的自由和全麵發展。

在我國目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人權係統中,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的基本人權,居於基礎地位。我們現在所說的生存權,其內容已大大超越兩百多年前西歐思想家的水平。它的含義是指社會承認並保障每個成員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以及獲得維持生命、過正常社會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基本的物質的和精神的生活條件和行為能力。這是絕大多數人的人權。

生存權和發展權不能歸結為隻是個人的權利,它同時是人民、民族、國家的集體權利。隻有國家獨立,民族解放、民族平等,人民從被壓迫、被剝削和奴役的地位翻身,當家做主人,整個社會發展了,物質產品不斷豐富並使之得到了合理的分配,也就是說,隻有國家、民族、人民群眾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得到了承認和保障,作為社會、群體的一員的個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才能得到承認、實現和保障。

四、我國實體法律製度

(一)我國的民商法律製度

1.自然人主體的特殊形式

(1)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個體經營的公民。按照法律規定,從事工商業個體經營的公民,可以是城鎮居民,也可以是農村村民。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由國家的行政管理法規確定。

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規定,個體工商業者在開業之前,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後才能取得個體工商戶的資格。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其經營單位為農民家庭;②是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③所從事的是商品生產和經營。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雖然以戶為單位,而實際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及責任的是每一個家庭成員,因此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的一種特殊形式。

(2)個人合夥。個人合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這裏所說的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基於合同而成立的旨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聯合體。

個人合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兩個以上的公民簽訂合夥協議並各自出資。出資包括以金錢、實物、技術等投資形式,折成相應的份額入股。②合夥人須共同經營、共同勞動。③合夥財產為共有財產。一般采取的是按份共有的形式。④合夥人對於合夥經營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即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向債權人清償合夥經營所欠的全部債務。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⑤按份共有人在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隻有在共有人不願意購買時,才可以賣給其他人。共同共有人在出賣自己分得的共同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個人合夥是公民個人自願的聯合,而實際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及責任的是每一個合夥人。因此個人合夥也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的一種特殊形式。

2.財產所有權和物權

1986年4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財產所有權也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因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財產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一定的所有權關係是一定的所有製關係在法律上的體現。財產所有權的特征在於其權利主體(所有人)總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則是不特定的。

財產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1)占有。占有是指對財產的實際控製和管理。占有通常是行使所有權的前提條件。所有人有權占有財產,但是非所有人占有財產的情況也是常見的,例如在借用、租賃、保管等時間內,財產都是由他人占有。法律保護合法占有關係,所有人不能請求返還。對於非法占有人,則要根據其占有是惡意或善意,確定是否應向所有人或合法占用人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2)使用。使用就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和生活需要。非財產所有人享有使用權的情況也很多,例如承租人、借用人等也有權使用所租賃或借用的財產。(3)收益。收益就是利用所有的財產而取得的經濟收入或利益。收益的表現形式很多,例如,所有人出租其房屋而收取租金,出借金錢而取得利息,養雞生蛋等。(4)處分。處分就是決定財產法律上的命運,或者說是對財物的處置。處分是上述四種權能中最重要的權能,狹義的財產所有權就是指處分權。通常,處分權隻能由所有人行使。

民法上所講的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權利。通常分為完全物權(又稱自物權,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和不完全的物權(又稱他物權、限製物權)。財產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它是物權中內容最廣泛、最充分的一種權利。享有了財產所有權,也就享有了對該所有物完全支配的權利,因此,財產所有權也就是民法上的完全物權。

物權除財產所有權外,還有一些不完全的物權,如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等。這些物權的特點是:(1)權利人往往不是物的所有者,但對物享有財產所有權的一項或幾項權能,如依法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這些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人)的所有物上享有的某種有限的權利,故又稱為“他物權”、“限製物權”。(2)這種權利,一方麵具有物權的一般性質,權利人可以對抗任何不特定的相對人,另一方麵又不像財產所有權那樣,包括四項完整的權能。在通常情況下,這種權利人沒有對財產的處分權。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幾種主要的財產用益物權:(1)土地承包經營權。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2)國有企業財產經營權。全民所有製企業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經營權(包括一部分依法處分權),受國家法律保護。(3)相鄰權。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麵的相鄰關係。相鄰關係中的一方不得無理損害他方權益。

3.我國民法對財產所有權的保護

我國民法對財產所有權規定了下列保護措施:

(1)規定了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全民所有製企業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2)規定了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入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3)規定了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4)規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5)規定了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製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製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6)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7)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麵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製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製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8)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製單位和集體所有製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

(9)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麵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國家所有的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10)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複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11)因防止、製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12)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複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14)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製。

4.財產所有權和物權的取得、消滅

財產所有權和物權的取得方式可以分為兩種:(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財產所有權和物權第一次產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誌為根據,而直接取得所有權和物權。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有:生產和擴大再生產,沒收、收益、添附、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等。(2)繼受取得。繼受取得是指所有人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裏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和物權,它是最常見的所有權和物權取得方法。主要包括下述幾種形式:買賣、受贈、繼承和其他合法方式等。《民法通則》規定,按照合同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

財產所有權和物權的消滅也是由於特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發生的。一般說來,導致財產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主要有:(1)轉讓所有權;(2)拋棄所有權;(3)所有權客體的消滅;(4)司法機關作出判決或裁定,強製轉移所有權。

5.合同的擔保

合同的擔保是督促債務人誠實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手段。《民法通則》規定的擔保方式有:定金,保證,留置,抵押。《擔保法》還規定了質押。

(1)定金。定金是為確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對方支付的貨幣。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是一種從屬於主合同的擔保合同。保證必須以書麵約定為憑據。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等不得作為保證人。

(3)留置。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由於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對已經占有的對方財產采取的扣留處置措施。扣留期限屆滿,對方當事人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留置人有權依法變賣扣留的財產,並從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

(4)抵押。抵押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用自己特定的財產向對方當事人(抵押權人)保證履行合同義務,但不轉移財產占有的一種擔保。抵押人不履行合同,抵押權人有權變賣抵押物,並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不足部分,有權向抵押人請求給付,如有剩餘,退還抵押人。抵押的標的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抵押物在抵押後應向有關部門登記,以免重複抵押。但是禁止流通和禁止強製執行的財產不能作為抵押物。

(5)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有價權利的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者有價權利憑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或有價權證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有價權證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等。可以質押的質物或有價權利的憑證有: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轉讓的股份憑證、股票,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憑證,依法可行使的收費權利憑證(如過橋費、過路費)等。質押合同可單獨簽訂。

6.新婚姻法的修改與補充

修正以後的新婚姻法共有51條,其中有27條是新婚姻法的修改補充。

(1)總則。新婚姻法在總則中共補充規定了4條:①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②禁止家庭暴力。如果有配偶者與婚外第三人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即構成重大過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③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互相忠實主要是指對性生活的忠實,也包括對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忠實。夫妻互相尊重主要是指有配偶者要尊重對方的人格尊嚴和性尊嚴。④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其中的“互相幫助”,既包括經濟上的撫養,更包括身體和日常生活中的互相照顧。

(2)結婚。新婚姻法對結婚的規定共補充修改了5條:①在禁止結婚的條件中,去掉“麻風病未經治愈”,改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從列舉式標準改為醫學上的科學標準。②增加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的規定。對符合結婚條件,但因種種原因未登記就“結婚”的,一律簡單宣布為無效婚姻,對保護婦女兒童權益不利。應當通過宣傳和完善登記製度等工作,采取補辦登記的辦法解決。③建立了婚姻無效製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製度實質上是對結婚條件和程序的補充。實踐中應把婚姻無效和對結婚條件的規定結合起來實施。④建立了可撤銷婚姻的製度: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⑤規定了無效婚姻和被撤銷的婚姻的法律後果: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新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3)家庭關係。新婚姻法對家庭關係的規定共補充修改了6條:①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②明確規定了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內容。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③建立了夫妻約定財產關係的製度。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或夫妻一方財產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④增加了生父母的義務。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⑤增加了弟妹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⑥增加了子女的義務。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4)離婚。新婚姻法對離婚的規定共補充修改了5條:①明確規定了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法定事由: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②修改了軍婚的離婚製度。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③規定了對子女的探望製度。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④增加了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⑤規定了對夫妻約定財產的補償請求權。規定,夫妻書麵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