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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理論要點闡述(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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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新婚姻法對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的規定共補充了7條:①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製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②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③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④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⑤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製裁。⑥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製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⑦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7.知識產權法

第一,知識產權的概念、特點、種類。

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基於智力的創造性活動取得成果後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總稱。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

知識產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共同特點外,還具有一些獨有的特點:

(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既不是物,也不是行為。其表現形式是智力成果。這種成果是一種客觀存在,即它不是存在於人們大腦中的觀念、思想,它有著可以為他人感知到的具體的客觀形式;它可以從它的物質載體中獨立出來,成為一種獨立的財產形態,稱為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有雙重的內容,既有人身權,又有財產權。這種權利是與特定權利主體的身份相聯係的,因而具有人身權的性質。

(3)知識產權必須經國家主管機關依法直接確認才能產生,因而不是自然權利。沒有國家頒布的專利法,就不會有專利權;沒有著作權法,也不會保護著作權。

(4)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即由法律規定這種權利隻授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而且隻授予一次。這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具有獨創性的必然要求。

(5)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是一種受地域限製的權利。按一個國家的法律獲得的知識產權,隻能在該國範圍內有效。要得到其他國家的保護,必須按照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或國際協定,經特定程序獲得。

(6)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隻在法定的期限內有效。超過法定期限的知識產權的客體,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無須向創作人支付報酬。

知識產權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著作權(版權),第二類是工業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我國民法所保護的知識產權主要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培育生產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

第二,對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產生,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製;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公民的作品,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著作權法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11種侵權行為是:(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下列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複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當事人不履行著作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著作權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6年7月1日由國務院發布施行。《條例》所稱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條例》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條例》明確要求,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對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行政、司法保護:

國家版權局是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貫徹實施著作權法律、法規;查處重大著作權侵權案件;批準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涉外代理機構和合同糾紛仲裁機構;管理國家享有的著作權等。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麵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麵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製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對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可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對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的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為製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複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第三,對專利權、商標權的法律保護。

對專利權的法律保護:

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15年,自專利申請日起計算。過了這個期限,專利權就歸於消滅。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國家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國家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商標權的法律保護:

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注冊經核準後,予以公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為商標注冊和管理主管部門。生產者要取得商標權,須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經公告後3個月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局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以公告。國家規定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人用藥品和煙草製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等等。對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製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主動依法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產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侵權人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商標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二)我國的行政法律製度

1.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行政主體是指參加行政法律關係,依法擁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職權,承擔法律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授權的社會組織。

行政相對人是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處於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機關、組織或個人。在我國,行政相對人主要有以下幾種:公民、法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外國組織和個人等。

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有下列特征:(1)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有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少數情況下是經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2)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機關是以國家的名義行使職權、參加法律關係的,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法規定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強製其履行;而當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時,相對人隻能請求其履行或通過國家機關申請履行,或按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都是由行政法預先規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如稅收機關和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征稅和繳稅等。(4)行政糾紛和爭議,在一般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申請複議,如果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訴訟;有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行政法律規範的製定和實施的全過程,在行政法治的實現過程中起著核心和指導作用的行為準則。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可概括為以下幾點:

(1)合法性原則。社會主義的行政法,從來就公開宣布它是維護人民民主專政,保護人民利益,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不斷鞏固和發展的有力工具。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誌和根本利益的體現,它是為廣大人民管理國家和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服務的重要手段之一。國家行政管理活動既要符合實體法,又要符合行政程序法。具體說,行政主體的設立必須合法,行政職權的擁有應當合法,行政職權的行使應當合法,違法行使行政職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全國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都是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憲法、法律和各項行政管理法規的規定,充分發揮國家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進行全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

(2)合理性原則。國家行政管理活動都必須正當、適度和客觀。合理性的標準大致有三個方麵:第一,正當性,即行政主體製定和實施行政法律規範的一切活動,在主觀上都應當出於正當的動機,符合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第二,適度性,公正、合理的要求不能超出一定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即行政活動應當根據社會發展的水平,在法定範圍內作出恰當的選擇。第三,客觀性,即行政活動應當盡量符合客觀的社會需要,應避免憑主觀臆斷作出行政決定。在我國,一般說來,合法的也往往是合理的,符合廣大人民心目中的公正要求和法律所追求的目的。但是,由於法律的規定往往比較原則,而具體的情況、情節又千差萬別十分複雜,在堅持正確、合法的前提下,也需要考慮合理、公正的問題。所以,法律的規定一般為法的適用留有一定的餘地,能夠使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將案件處理得更合理、公正。

(3)加強黨對國家行政工作的領導的原則。在國家行政管理工作中堅持黨的領導,最根本的是堅持黨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正確的思想政治領導;是堅持運用黨的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來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進行領導,是堅持運用黨的群眾路線,依靠全國廣大人民群眾來實現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是堅持依靠廣大黨員的帶頭和模範作用來實現黨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黨領導人民經由國家的權力機關及其執行機關製定憲法、法律和各項行政管理法規,黨也領導人民遵守憲法、法律和各項行政管理法規。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堅持依照憲法、法律和各項行政管理法規進行國家的行政管理活動,隻有這樣,才算是堅持了黨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

3.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行政相對人實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這裏所謂行政行為,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其外部行使公共權力並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有:(1)國家強製性。行政行為由國家強製力來保障其實施。這種國家強製力也是行政權的基本屬性。(2)法律許可範圍內的自由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