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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合眾國國際引渡法(2 / 3)

此決定隻能通過憲法權利保護訴訟提出異議。

被逮捕人或其代理人在15日內未提出保護憲法權利的申請,或申請在適當情況下被明確拒絕的,外交部應向請求國通知此有利於引渡的決定並且下令向請求國移交被逮捕人。

第34條 被逮捕人的移交由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向請求國授權代表在邊境口岸或被請求引渡人過境須乘坐的飛機上進行,並且事先通知內政部。

在飛機上進行移交的,飛機準備起飛時墨西哥當局停止幹預。

第35條 請求國在被請求引渡人交由其支配之日起60個日曆日內不對被請求引渡人進行管理,被請求引渡人應重新獲得自由並且請求國不得因同一引渡請求所指稱的犯罪再對其進行逮捕或對其行使管轄。

第36條 對於根據條約不具

有強製性的引渡義務,外國請求此項引渡的,聯盟執行機構可以根據本法第10條的規定進行同意。

第37條 由引渡引起的任何費用由聯邦財政部支付,費用由提出引渡請求的請求國承擔。

過渡性規定

第1條 本法在聯邦“官方公報”公布後的次日生效,並廢除1897年5月1日的《引渡法》。

第2條 本法生效後正在進行的引渡繼續受其在本法生效前所適用的法律的拘束。

墨西哥城,1975年12月18日-Emilio M.González Parra,S.P-Luis del Toro Calero,D.P.-Germán a del Rosal,S.S.-Rogelio GarcíaGonzález,D.S.-簽簽名。

根據《墨西哥合眾國憲法》第89條第I項的規定,並為使其得到適當公布和遵守,我於1975年12月22日在墨西哥城聯邦行政機構頒布本法令。-Luis EcheverríaAlvarez.-簽名-外交部Emilio O.Rabasa.-簽名.-外交部,Mario Moya Palencia.-簽名.。

修訂法令的過渡性規定

修訂和增加《國際引渡法》條款的法令

1984年12月4日在聯邦官方公報上公布

第1條 修訂《國際引

渡法》第3條、第18條為如下:……

過渡性規定

第1條 本法令在聯邦官方公報公布後的次日生效。

墨西哥城,1984年10月31日-Alejandro SobarzoLoaiza.-S.U.P.,Ricardo Castillo Peralta.-D.P.,Rafael Armando Herrera Morales.-S.S.,Nicolás Orozírez,D.S.-簽名。

根據《墨西哥合眾國憲法》第89條第I項的規定,並為使其得到適當公布和遵守,我於1984年11月6日在墨西哥城聯邦行政機構頒布本法令。-Miguel de la Madrid Hurtado.-簽名.-外交部,Bernardo Sepúlveda Amor.-簽名.-外交部,Manuel Bartlett D.-簽名。

本法令係關於修訂、增加和廢除《聯邦區普通管轄事項刑法典》、《全共和國聯邦管轄事項刑法典》、《聯邦刑事訴訟法》、《聯邦地區刑事訴訟法》、《墨西哥合眾國政治憲法》第103條、《憲法權利保護法》第107條、《國際引渡法》、《聯邦地區共同事項和全共和國聯邦事項民法典》、《聯邦公務員責任法》、《聯邦財政法院組織

法》、《聯邦地區行政爭議法庭法》、《聯邦防止和懲治酷刑法》、《聯邦預算、會計和公共支出法》以及《聯邦司法機構組織法》的多項條款。

1994年1月10日在聯邦官方公報上公布

第1條 修訂《國際引渡法》中的以下條款:第6條第1款第I項,第10條第V項,第16條第II項,第33條第2款、第3款以及第35條。修訂如下:

……

過渡性規定

1.本法令於1994年2月1日生效。

2.本法令生效之前啟動的危害健康罪所遵循的程序,即使新規定已重新編號,應繼續適用本法令所載之新規定。

3.本法令生效之前的犯罪人,包括被起訴人或被判刑人,應適用犯罪時有效的《刑法典》條款的規定,但不妨礙酌情適用該法第56條的規定。

4.廢除所有與本法令相抵觸之規定。

墨西哥城,1993年12月21日-CuauhtémocLópezSánchez,總統.-參議員.Eduardo Robledo Rincón,總統.-Dip.Sergio González Santa Cruz,秘書.-參議員.Antonio Melgar Aranda,秘書.-簽名。

根據《墨西哥合眾國憲法》第89條第I項的規定,並為使其得到適當公布和遵守,我於1993年12月23日在墨

西哥城聯邦行政機構頒布本法令。-Carlos Salinas de Gortari.-簽名.-內政部長,José PatroioGonzález Blanco Garrido.-簽名。

本法令係關於修訂、增加和廢除1994年1月10日公布的《聯邦區普通管轄事項刑法典》、《全共和國聯邦管轄事項刑法典》、《聯邦刑事訴訟法》、《聯邦地區刑事訴訟法》、《墨西哥合眾國政治憲法》第103條、《憲法權利保護法》第107條、《國際引渡法》、《聯邦地區共同事項和全共和國聯邦事項民法典》、《聯邦公務員責任法》、《聯邦財政法院組織法》、《聯邦地區行政爭議法庭法》、《聯邦防止和懲治酷刑法》、《聯邦預算、會計和公共支出法》以及《聯邦司法機構組織法》的多項條款。

1994年2月1日在聯邦官方公報上公布

III.引渡法

1.在第39頁,第1欄,第5條,第3款,第3行的記載為:第I項……

其應當載為:第1款第I項……

修訂刑事事項各項規定的法令

1999年5月18日在聯邦官方公報上公布

第4條 《國際引渡法》第16條第II項修訂如下:

……

過渡性規定

1.本法令在聯邦官方公報公布後的次日生效。

2.其他聯邦條款中援引的《聯邦區普通管轄事

項刑法典》和《全共和國聯邦管轄事項刑法典》應理解為《聯邦刑法典》。

墨西哥城,1999年4月29日—— HéénezGonzález,總統.-Dip.María Mercedes Maciel Ortiz,總統.-Sen.Sonia AlcántaraMagos,秘書.-Dip.Leticia Villegas Nava,秘書.-簽名。

根據《墨西哥合眾國憲法》第89條第I項的規定,並為使其得到適當公布和遵守,我於1993年12月23日在墨西哥城聯邦行政機構頒布本法令。-Ero Zedillo Ponce de León.-簽名.-內政部長,Francisco Labastida Ochoa.-簽名。

本法令係關於頒布《防止、調查和懲處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通則》;並對《聯邦刑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法》 《國家公共安全製度法》 《國際引渡法》的各項規定進行修訂、增加和廢除。

2017年6月26日在聯邦官方公報上公布

《國際引渡法》增加第10條之2,內容如下:

……

過渡性規定

第1條 本法令在聯邦官方公報公布後的次日生效。

第2條 1991年12月27日在聯邦官方公報上公

布的《聯邦防止和懲罰酷刑法》已廢止。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發生的事件所啟動的程序,應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本法的規定進行。

在本法生效日期之前啟動的程序應繼續根據啟動時的適用法律進行。

被判刑人應根據現行立法的規定繼續服刑。

指控被判刑人或被起訴人所依據的證據,係通過酷刑和任何其他侵犯人權或基本權利的行為直接獲得,以及通過合法手段獲得但源自上述行為的,則該證據缺乏證明價值,被判刑人或被起訴人可以提出上訴和相應的附帶救濟。

第3條 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180日內,聯邦各實體的立法機關應當根據本法令協調其法律框架。

第4條 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180日內,三級政府當局應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並公布《防止、調查和懲處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通則》中提到的議定書和標準。

第5條 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180日內,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應公布《防止、調查和懲處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通則》的國家方案,並應擁有管理酷刑罪國家登記處所必要的技術基礎設施。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90日內,聯邦各實體的檢察院應當公布相應記錄。

第6條 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90日內,聯邦和聯邦各實體應當設立和運作其調查酷刑

罪的專門檢察官辦公室,但由於缺乏足夠資源而必須由相應專門行政單位執行的除外。

第7條 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180日內,三級政府當局應在其職權範圍內,根據《防止、調查和懲處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通則》的規定,為其公務員啟動持續培訓方案。

第8條 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90日內,三級政府當局應在其職權範圍內,采取必要步驟及實施必要法律和行政措施,向司法代理機構提供其為履行法律所必要的組織和職業機構。

第9條 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180日內,國家人權委員會應當正式設立防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國家機製,並應在該機製設立後的常會上公布其運作的法律依據。

在本條第1款規定期間結束後的90日內,國家人權委員會應當以與本條第1款規定相同的方式公布一般準則,以確定訪問期間應遵守的模式和程序。

自本法令在聯邦官方公報公布之日起90日內,國家預防機製的負責人應當任命執行主任。

本法第73條第II項所指稱的技術委員會組成成員的選舉應一次性完成,並考慮以下漸進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