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
玄幻 武俠 都市 曆史 科幻 遊戲 女生 其他
首頁

德意誌聯邦共和國氣候保護法(2 / 3)

圍內具有約束力,主觀權利和可訴性不受本法或本法的約束。

第二款 聯邦政府被授權不需要聯邦參議院批準更改附則一中各部門的排放源分配,前提是該修改對於確保溫室氣體排放的統一國際報告是必要的,並且不與聯邦法律相衝突。

第三款 如果一個行業從 2021 年開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超過或低於相應的允許年排放量,則差額將平均計入該行業的剩餘年排放量,直至第3條第1款規定的下一個目標年。《歐洲氣候保護條例》的目標不受影響。

第四款 根據其職責範圍主要負責某個部門的聯邦部門負責履行年度排放量。它的任務是安排必要的國家措施,特別是根據第8節和第9節提出和實施措施。聯邦政府內部的職責分工不受影響。

如果根據第一句,各聯邦部門的職責重疊,特別是考慮到第9條的氣候保護計劃,聯邦政府可以根據第一句分配責任。

第五款 聯邦政府有權在不經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情況下,通過法令從下一個自然年年初開始更改附則二中各部門的年排放量。這些變化必須與實現該法律的氣候保護目標以及歐盟法律的要求相一致。該法令需要得到德國聯邦議院的批準。如果德國聯邦議院在收到法令後3周後仍未處理,則視為已經批準未修改的法令。

第六款 聯邦政府將通過法令分別在2024年

確定2031年至2040年和在2034年確定2041年至2045年各行業的允許年排放量,基本均勻遞減。這些年排放量必須與實現本法的國家氣候保護目標、第1款第6句和第7句規定的年度減排目標以及歐盟法律的要求相一致。必須確保在每個部門可以實現溫室氣體的顯著減少。除非依第4條第7款作出修改,否則適用允許年排放量。根據第1句製定的法令需要得到德國聯邦議院的批準。如果德國聯邦議院在收到法令6周後仍未對其進行處理,則視為已批準未修改的法令。

第七款 聯邦政府將於 2028 年向德國聯邦議院提交一份關於歐盟內部二氧化碳定價情況和技術發展的報告。在報告中,聯邦政府還將根據情況發展,研究是否可以在2031 年以後免除為各個行業分配允許年排放量。在這種情況下,聯邦政府將提交相應的立法草案。

第五條 排放數據和授權條例

第一款 從 2020年報告年開始,聯邦環境署根據附則一創建各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從2020年報告年開始,基於《歐洲氣候報告條例》或根據《歐洲治理法》第26條的方法製定後續條例。聯邦環境署在每年的3月15日之前,根據第10條公布該年排放數據並將其發送給氣候問題專家委員會。

第二款 自 2021報告年

度起,除排放數據外,還提供以下數據:

第一項 對於各自的報告年度,每個部門的排放數據是否超過或低於附則二規定的年排放量。

第二項 根據第4條第3款的規定,報告年後各年各部門的年排放量。

第三項 對於各部門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部門溫室氣體的來源和減排量。

第四項 附件中應當附有自報告年2020年始、發送給歐盟委員會的往年排放數據,其中單獨展示了受《歐洲氣候報告條例》約束的各行業的排放份額。

第三款 聯邦環境署被允許收集完成第1款和第2款規定所需的數據。不包括根據私法和公法從自然人和法人以及社團法人收集數據。倘使這些數據已經或將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傳達給聯邦或州政府,在收集數據的範圍內,聯邦環境局被授予訪問這些數據的權限,前提是收集數據是完成第1款規定職責所必需的。這也適用於為其他目的收集數據的情況。

第四款 聯邦政府被授權製定不需要聯邦參議院批準的以下法令:

第一項 定義數據查明和傳輸的責任。

第二項 確定何種數據必須被查明和傳輸。

第三項 定義數據查明和傳輸的要求。

第四項 規範數據查明和傳輸的程序。

第六條 罰款條例

第一款 任何人故意或過失違反第5條第4款規定的法令或基於該法令的可執行規章,隻要該法令

針對特定事實構成,並涉及本罰款規定,即屬行政違法。

第二款 行政違法行為,可處最高5萬歐元罰款。

第七條 歐洲氣候保護條例實施條例

第一款 為履行《歐洲氣候保護條例》規定的義務而購買排放配額由負責執行《歐洲氣候保護條例》的聯邦部門根據聯邦預算中的可用資金集中進行。在購買排放配額時,聯邦部必須根據第1句,確保賣方國家承諾將產生的收入用於應對氣候變化。

第二款 聯邦政府應向德國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提交一份數字概述以及聯邦預算草案,其中特別包含以下內容:

第一項 上一日曆年和2021年以來,各行業按照附則二的年排放量遵守情況和超排或減排的情況概述。

第二項 《歐洲氣候保護條例》中預算年可用排放量分配概述。

第三項 過去一個自然年獲得的排放分配數量和自2021年以來獲得的排放分配總額。此外,還必須包括用於采購的預算資金概述。

第八條 超過允許年排放量的應急方案

第一款 如果根據第5條第1款和第2款的排放數據,在報告年內超過了允許年排放量,根據第4條第4款負責的聯邦政府部門,應當提交根據第11條第1款的評估,向氣候問題專家委員會提交後3個月內的排放數據,為相應部門製定一項應急方案,以確保符合該行業接下來幾年的年排

放水平。

第二款 聯邦政府就受影響部門或其他部門采取的措施或跨部門措施提出建議,並盡快作出決定。在此過程中,可以考慮《歐洲氣候保護條例》的現有範圍,並根據第4條第5款更改行業的年排放量。在起草有關措施的決議草案之前,這些措施所依據的溫室氣體減排預測必須提交氣候問題專家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附於決議草案。

第三款 聯邦政府將已決定的措施通知德國聯邦議院。

第四款 對於能源工業,從報告年2023年開始,每3年相應適用第1款至第3款。

第三章 氣候保護規劃

第九條 超過允許年排放量的應急方案

第一款 聯邦政府至少在氣候保護計劃每次更新後通過氣候保護計劃。此外,如果未達到目標,現有的氣候保護計劃將更新為包括根據第8條第2款采取的措施。在每個氣候保護計劃中,聯邦政府根據第10條第2款考慮當前氣候保護預測報告,確定將采取哪些措施來實現各個行業的國家氣候保護目標。根據第2句采取應急方案的決定性因素是符合第4條規定的允許年排放量。此外,聯邦政府決定將采取哪些措施來實現第3條規定的目標。

第二款 氣候保護計劃最遲在氣候保護計劃更新後的一個自然年內確定。在更新氣候保護計劃後的6個月內,負責各行業的聯邦部門根據第4條第4款

提出了適合實現各自部門所需的額外溫室氣體減排的措施。除了對預期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科學評估外,提議的措施還包含對可能的經濟、社會和生態後果的科學評估。這些評估還盡可能包括對就業形勢、經濟結構、平等生活條件以及自然資源使用率的影響。聯邦環境、自然保護和核安全部與聯邦經濟事務和能源部協商,以確定擬議措施的溫室氣體總體預期減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