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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不公平國際貿易慣例法(2 / 3)

就此而言,與出口商有關的生產商或本身就是傾銷或補貼商品的進口商,應當除外。

單獨條款:在特殊情況下,委員會可以考慮將國內生產劃分為兩個或多個不同的市場。

1.當某一產品的大部分在一個地區生產且在該地區銷售時;

2.當該地區對該商品的需求不能由在該國其他地區建立的生產者滿足時。

在這些情況下,即使國內生產的很大一部分沒有受到損害,也可以認為存在損害,但條件是以有關地區的銷售或消費為目的的傾銷或補貼產品相當集中,對該地區類似貨物的全部或大部分生產造成損害。

第五章 反傾銷和反補貼稅

第十五條 如果發現傾銷或補貼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造成或有造成重大損害的威脅,或在對此類生產產生嚴重阻礙的一開始,委員會可根據情況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

第十六條 適用的反傾銷或反補貼稅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傾銷幅度或補貼數額。如果委員會認為低於上述限額的反傾銷或反補貼稅足以消除損害或損害威脅,則可以征收低於上述限額的稅。

第十七條 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可以是從價稅、特定稅或混合稅,在委員會認為是最合適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貨物開具發票的外幣計算,其等值的玻利瓦爾必須是根據委內瑞拉中央銀行法關於外幣債務的規定計算出的。

第十八條 當對任

何商品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時,應在不歧視的基礎上對來自所有被認定為傾銷或補貼並造成損害的進口商品征收適當數額的稅,但來自第五章規定的承諾來源的進口商品除外。

委員會應確定有關的一個或多個供應商。但是,如果涉及同一國家的幾個供應商,而且不可能確定所有的供應商,委員會可以確定有關國家。如果涉及一個以上國家的幾個供應商,委員會應確定所有涉及的供應商,如果不可能確定所有的供應商,則確定所有涉及的供應國。

第十九條 根據本法規定的條款,隻要委員會初步認為存在傾銷或給予補貼(視情況而定),並且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存在損害,委員會就可以根據其掌握的要素,征收臨時反傾銷或反補貼稅。委員會也可以作出必要的措施,改變已經征收的臨時反傾銷或反補貼稅的數額,通過公布有關決定使有關各方了解新的情況。

第二十條 臨時反傾銷或反補貼稅的征收應以委員會的決議為依據,其中包括征收的稅額和種類、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剩餘期限)、有關商品、原產國或出口國以及生產商或出口商的名稱。

第二十一條 反傾銷和反補貼稅應按照委員會決定中指出的周期進行審查,該周期不應少於1年。然而,在這一時期結束之前,如果委員會認為引起這些審查的原因已經不

存在,則可以撤銷上述審查。

第二十二條 如果出口商支付了臨時或確定的反傾銷或反補貼稅,可以征收額外的關稅來抵消出口商支付的金額。為此,任何有關方麵可向委員會提交此類付款的證據,委員會在進行適當調查並聽取有關方麵的論證後,可征收這裏提到的額外反傾銷或反補貼稅。

單獨一款:如果被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的商品對第一個獨立買主的銷售價格沒有增加相當於該關稅的金額,則應被視為出口商已經支付了反傾銷或反補貼稅,除非可以確定這種不漲價是由於進口商的成本或有關產品的利潤減少所致。

第六章 承諾

第二十三條 如果被調查的同類產品的國內生產商和進口商達成承諾,修改價格,消除或限製使用補貼,或減少或消除傾銷幅度和這種做法對國內生產的損害性影響,委員會可以在發布是否應征收關稅的最終決定之前暫停或終止對傾銷或補貼的調查。 一旦這些承諾得到委員會的批準,委員會應下令在《委內瑞拉共和國官方公報》上公布這些承諾。

第二十四條 在接受承諾的情況下,如果委員會決定終止損害調查,或應占所涉貿易很大比例的出口商或出口國或原產國政府(視情況而定)的要求,應終止調查。如果確定不存在傷害,調查應明確終止,承諾應宣布無效。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可通

過技術秘書處要求承諾各方提供必要的信息,以核實對承諾的遵守情況;未能提供此類信息應被視為違反承諾。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員會有合理的理由認為一項承諾被違反,它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方麵提交其陳述,之後它可以根據接受承諾時確定的事實適用反傾銷或反補貼稅。

第七章 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反傾銷和補貼委員會是作為一個隸屬於發展部的分散機構設立的,目的是根據安第斯法規,對不屬於《卡塔赫納協定》委員會管轄的傾銷或補貼程序進行審理和裁決。

該委員會應設有一個技術秘書處,具有實質性和執行性職能。

委員會隻能通過行政渠道的決定進行裁決,這些決定應在《委內瑞拉共和國官方公報》上公布,並根據《行政程序組織法》的規定,通知所有介入相關程序的相關方。

第一節 委員會及其職權

第二十八條 委員會由1名主席和4名委員及其各自的候補委員組成,他們由共和國總統在部長會議上任命。 委員會的委員應是公認的正直的委內瑞拉人,在國際貿易或經濟領域具有公認的知識,無論是作為學者、大學教授還是專業人員,在本法適用的領域和實體都有5年的經驗。

單獨條款:以下人員不得被任命為委員會的成員:

1.被判定犯有侵犯財產、公眾信仰或侵犯公共資產的罪行或輕罪

的人;

2.與共和國總統、公共工程部長或委員會任何成員有四等親屬關係或二等親屬關係的人,或他們中任何一人的配偶。

第二十九條 委員會主席的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任期為兩年,他們也可以連任。

委員會主席缺席時,由委員會任命的副主席代替,絕對缺席時,由共和國總統在部長會議上任命的人代替,完成剩餘的任期。委員臨時缺席時,應由其各自的候補委員代替。委員絕對缺席時,由共和國總統在部長會議上任命的人員代替其完成剩餘的任期。

第三十條 委員會成員在其各自的任期內享有穩定的職位,據此,隻有在下列情況下,共和國總統才可以通過適當的理由采取行動,將其免職:

1.由於身體上的缺陷,使他們不能擔任超過6個月的職務;

2.因故意犯罪而被刑事定罪;

3.由於不稱職或經適當證實的不履行其職能,在聽取委員會其他成員的意見後。

第三十一條 委員會主席不得履行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職能,但因其職務而被賦予的榮譽或學術職能除外。

第三十二條 委員會應定期或在主席的召集下召開會議。為使其審議有效,至少要有4名成員出席,決定應以絕對多數票作出。

如果委員會的任何成員無故連續兩屆會議缺席,應立即召集相應的候補委員。

第三十三條 委員會具

有以下義務和職能:

1.決定啟動、暫停或終止對可能的傾銷或補貼案件的調查;

2.決定是否存在傾銷或補貼及其造成的損害,並酌情征收臨時或確定的反傾銷或反補貼稅;

3.酌情接受本法第六章中提到的承諾;

4.發布自己的內部條例;

5.每6個月出版一份公告,其中包括前6個月所作的決定,並加上必要的注釋以便更好地理解;

6.所被賦予的其他職能。

第三十四條 在行使上一條所述的職能時,委員會及其技術秘書處應得到其他公共機構的協助,特別是:

1.財政部、外交部和對外貿易研究所在調查中為確定是否存在傾銷或補貼而進行的調查;

2.農業和畜牧業部以及能源和礦業部在確定第四章所述的方麵時,根據有關調查所涉及的貨物的類型。

第二節 技術秘書處及其職權

第三十五條 技術秘書處是委員會的實務和執行機構,在等級上隸屬於委員會。它由委員會主席運行,並配備有效行使其職能所需的官員。

第一款 技術秘書處的官員必須是委內瑞拉國民,在本法所涉及的事項上具有公認的能力和經驗,並應遵守本法第28條規定的不可任職條款。

第二款 技術秘書處的官員和雇員應遵守由共和國總統在部長會議上頒布的《工作人員條例》的規定。《工作人員條例》應規定:

1.人事管理製度,包括招

聘、選拔和就業的程序和條件,職位分類、薪酬、穩定性、晉升、紀律措施、職責和退休,以及與該製度有關的其他事項。委員會主席應負責工作人員的管理,在此方麵,應確保職位的設立和填補符合技術秘書處的實際業務需要。

2.隻有技術秘書處的官員和雇員個人才能獲得與離職金、工齡、假期、年終特別獎金和社會保險有關的待遇。

第三十六條 技術秘書處應負責:

1.接收製定的調查請求;

2.根據本法的規定,確定存在傾銷或補貼以及由此產生的損害的程序的實質性內容;

3.協調相應的調查;

4.執行必要的措施,使委員會的決定生效;

5.與有關各方保持溝通;

6.向上述委員會提交相關的技術研究報告;

7.所被分配的其他權力。

第八章 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七條 任何在該國生產與被指控傾銷或補貼的貨物相同或相似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向委員會技術秘書處提交啟動相應調查的請求。

第三十八條 當委員會認為有證據表明存在這種做法時,也可以主動啟動反傾銷或補貼調查。

第三十九條 對不公平國際貿易行為啟動調查的請求應包含以下要求:

1.《行政程序組織法》第49條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