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章海軍章程(五)
俸餉。
查英國海軍餉章,有常俸、膳俸、勞績俸、責任俸。
德國海軍初創,其餉章有常俸、房租、糧食、馬匹、膳銀等項。告退之官,各國俱有養老俸;受傷者有養傷俸;病故傷亡者又有恤賠孤寡之俸。
名目不一。合計其數,以北洋現發納章多至倍蓰。
蓋以海軍為護國威遠之大計,不宜過從省嗇也。
中國海軍創設餉力末充,未能援引。但兵船將士終年涉曆風濤,異常勞苦,與綠營水、陸情形迥不相同,不能不格外體恤,通盤籌計。
擬請仍照北洋現發薪餉銀數作為範圍,衡度事任,略有增損。
而以其數劃分十成,以四成為本官之體,視官職大小而定;以六成為帶船之俸,視船隻大小而定。
其兵匠、夫役之月餉,差員之薪糧,行船之公費、醫葯費,亦照現發銀數為定額。
至官弁之老病俸、兵丁之加賞、酬應之公費,並參酌中外情形,薄定其數。
自提督下至兵役應支俸餉,均仍加閏扣建。
所有旗、綠營例支養廉、薪蔬、燭炭、心紅紙張、案衣什物、馬幹等名目,一概剔除,以歸簡易。
今將所訂俸餉、公費各數目條列於左:官弁俸銀:
凡實缺官員帶船者,全支官俸,並全支船俸。
凡署事官員帶艙者,支官俸一半,並全支船俸。
凡實缺官員不帶船者,如派在岸當差或因公離任,準支本任官俸之半,不支船俸。
凡實缺官員,如因病請假他往或遇有事故回籍,暫離本任,未經開缺者,在半年以內,準支官俸之半;半年以外,即行停支。其船俸非在船不準支給。
凡海軍遊擊以上官員,俸曆已滿六年,無缺可升,已由北洋大臣保以應升官階開缺候補,仍留海軍當差者,準照保升之官階,支食官俸之半。
凡各兵船大副以下人等,如奉提督飭令與別船員弁暫行調換操練,仍應各食本俸,不得作為調署。
凡各船管帶官及管輪官,責任最重,無論實缺、署事,於例支官俸之外,兼支船俸全分。
凡充各船大、二、三副,弁目等,襄助管帶,責任稍輕,無論實缺、署事官員,於例支官俸之外,兼支船俸三分之二。
凡提標各官,除全軍總管輪照管輪官員支船俸全分外,其餘則專供差委,無論實缺、署事,於例支官俸之外,兼支船俸三分之一。
凡經製外委皆弁目無充管帶管輪者,其船俸俱準支食全分,不再扣減。
提督:官俸三千三百六十兩。船俸五千四十兩。
總兵:官俸一千五百八十四兩。船俸二千三百七十六兩。
副將:官俸一千二百九十六兩。船俸一千九百四十四兩。
參將:官俸一千五十六兩。船俸一千五百八十四兩。
遊擊:官俸九百六十兩。船俸一千四百四十兩。
都司:官俸六百二十四兩。船俸九百三十六兩。
守備:官俸三百八十四兩。船俸五百七十六兩。
千總:官俸二百八十八兩。船俸四百三十二兩。
把總:官俸一百九十二兩。船俸二百八十八兩。
經製外委:官俸九十六兩。船俸一百四十四兩。以上俱加閏扣建。
兵匠錢糧:正炮目月餉二十兩。副炮目月餉十五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