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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章 海軍章程(六)(1 / 3)

第166章海軍章程(六)

恤賞:

陣亡病故恤銀:

查光緒十三年六月兵部奏明:

北洋兵船員弁病故恤賞,應查照前南洋大臣左宗棠奏定章程,除管駕官歸奏案辦理,兵勇每名給銀八兩外,其大副以下人等,遇有積勞在船身故者,按一月薪糧給發恤賞。

其因病離船尚未開缺旋即身故者,減半給發。

倘有在洋因風飄沒及陣亡、傷亡者,加倍給予兩月薪糧等語。

北洋大臣現已谘複照辦,恤銀概由支應局給領,無庸另議章程。其餘加贈蔭襲、祭葬銀兩、養贍孤寡等事,概照定例辦理。

工需雜費。

儀製冠服相見禮節國樂軍樂王命旗牌印信。

冠服:

凡海軍大小官員,恭遇萬壽聖節、元旦、冬至令節,行禮冠服,均著行裝,若因公在岸,與在岸各官同。

凡海軍大小官員在船,除管帶官、文案、交應官、醫官聽著長服外,餘均短衣窄袖,以便操作。

凡各船水手頭目以下,俱用淺簷草帽、緊身襖挎,腰束藍色帶,襟前線縫某船幾等水手名姓等字,隨身各佩小刀一柄。

凡海軍大小官員接見外國官員,除管帶官用行裝服色外,餘俱短服,頂帽不佩(巾分)。

凡海軍大小官員,四季皆戴冬冠。

凡海軍官弁,在船應著號衣,其領袖上用何花色標記,由海軍衙門擬定飭發遵辦。

相見禮節:

凡北洋海軍總兵官見本管提督,如各省綠營副將見本管總兵官之儀,餘照舊例。

凡各船大、二、三副等官,管輪官,見本船管帶官,俱用屬員見上司儀;見別船管帶官,如職銜相當,用敵體儀。

凡各兵船迎送海軍衙門堂官、欽差大臣、督、撫及閱操大員,聲炮三響,船上列隊奏樂。

提、鎮、司、道帶有總辦職事因公到船者,迎送聲炮三響,不列隊奏樂。

凡海軍大小官員見外國官員,用敵體儀。

如我兵船先在港口,外國兵船後至,彼聲敬國炮二十一響,我兵艙應如數答之;彼再聲敬官之炮,我兵船亦按彼官應聲炮數答之。

若外國兵船先在港口,我兵船後至,聲炮同彼例。

提督視外國-等提督,總兵視外國三等提督。

凡海軍官員迎送中外官員,概不準離船。

凡迎送聲炮,均聽提督令,提督不在船,聽督隊官令。

國樂:

凡兵船有時應奏行軍國樂,須用中國樂器,其樂章由海軍衙門撰擬,通行遵辦。

軍樂:鐃歌、凱歇向無定章,聽提督隨時擬用。

王命旗牌:海軍提督請頒王命旗牌,餘不頒給。

印文:

查海軍提督、總兵並提標中軍參將,總查全軍輪機事務參將、總查全軍軍械事務遊擊以及管帶全船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等官,皆須頒給印信、關防,以昭信守。

其餘在船有職事人員,與管帶官同在一船,應歸管帶官節製者,雖係實缺人員,並無日行公牘,與綠營規製不同,概不頒給關防。

鈐製。

按兵船駛行海上,瞬息百裏,動輒隔絕聞問,遇有戰事,督隊官僅能調度數船,多則遠望莫及。

至若平時操巡,除在本國沿海外,其餘鄰近海疆,俱不便無端輕啟大隊。

故各國海軍皆有分軍分統,以便隨時操練。

又兵船上官弁各分職事,兵匠亦各有所屬,要皆聽號令於管帶官。

他項人員,職銜縱或較祟,不能奪管帶官賞罰之權。

今訂鈐製條例於左:

北洋海軍提督有統領全軍之權,凡北洋兵船,無論遠近,均歸調度,仍統受北洋大臣節製調遣。

提督在何海口,該口北洋兵船概聽提督一人之令,總兵不得與提督平行。

其中軍、左、右翼及魚雷艇、練、運各船管帶官,皆不用自出號令。

提督他往,則聽左翼總兵一人之令;如左翼總兵他往,則聽右翼總兵一人之令;右翼總兵他往,則聽副將之令;同為副將則聽資深副將之令;不分中軍、左、右翼,以次遞推。

凡練船、運船,不分官職大小,俱聽戰船之令,戰船他往;則運船聽練船之令。

各船管帶官有管理全船之責,凡船上大、二、三副及管輪官等,不論銜職大小,均聽管轄調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