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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章 初戰偶感(1 / 2)

第167章初戰偶感

每逾三年,由總理海軍事務衙門王大臣請旨特派大臣,會同北洋大臣出海校閱一次。

擇其操練勤熟,曾經遠涉外洋巡防各島、屬國,辦事妥洽,能耐艱苦者,照異常勞績酌保;其次者照尋常勞績附保;不稱職者分別記過、降罰。

每逾三年,王大臣與北洋大臣出海校閱海軍。

如查有北洋船廠所造輪船、雷艇及船艇要緊器械,能與外洋所造一律精堅合用。

各機器局所造大小新式槍炮及槍炮應用一切子藥,與外洋所造一律擊遠命中。

俱難各局、廠擇其尤為出力者,照異常勞績酌保。

三年校閱之期,如有精於中西學問,能將外洋有關軍事之圖籍,自備資斧翻譯明晰,查明確係有益軍國之書,準收錄刻印發行。

各省仍將其人麵加考試,如無代替翻譯諸弊,照異常勞績酌保。

王大臣與北洋大臣出海校閱海軍,應將防守水師口岸炮台各勇營通行校閱一過。

如查弁勇中有操練台炮、水雷等藝已極精熟,確知理法,堪充教習之選;或弁勇築造炮台、塢岸巨工勞苦,已逾三年,驗實合用,並無損壞等弊者,俱準其每營擇尤酌保數員。

但所保異常勞績人員,不得過所保人數十分之三(大連灣、旅順口、威海衛、膠州澳為北洋屯泊水師口岸)。

三年校閱之期,凡海軍衙門辦事人員及北洋總理營務、糧餉、軍械、學堂文武人員,並雇傭教習洋員、當差洋弁洋匠,如三年中實係異常出力,有功效可見者,準擇尤照異常、尋常勞績分別酌給獎敘。

但所保人員,不得過谘部立案人數十分之三。

凡遇三年校閱已得保獎人員,遇五年沿海各省營、局開列例保之時,不被再保。

軍政之年,北洋海軍人員由北洋大臣參酌通行定例辦理。

北洋海軍章程——武備。

海軍各船軍械,名目甚繁,時有添換修改,應由提督會同營務處軍械局大員。按年造具表冊呈報。

船身機器馬力及各項槍炮、軍械、魚雷、電燈等件,按年造具船表呈報。

國旗。

按西洋各國,有國旗、兵船旗、商船旗之別。

而國旗又有兵、商之別。大致旗式以方長為貴,斜長次之。

同治五年,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初定中國旗式,斜幅黃色,中畫飛龍。係為雇船捕盜而用,並未奏明定為萬年國旗。

今中國兵商各船日益加增,時與各國交接,自應重定旗式,以祟體製。

應將兵船國旗改為長方式,照舊黃色,中畫青色飛龍。各口陸營國旗同式。

將旗提督用五色長方旗;諸將用三色長方旗;旗之上角,各飾以錨形。

如以後別國旗織有同式者,由海軍衙門酌改式樣。

通語旗通語旗各國有通行式,有密語式,體色不拘,聽提督隨時酌定。

金鼓兵船號令,曆年仿西國水師章程,概用銅角,取其傳語分曉,應仍照舊。

水師後路各局。

按西國海軍章程,凡兵船一應需用可款,各有大員專管,接濟無缺。

兵船職在戰守,有事時衝鋒破敵,無事時巡防操練,皆提督以下官員之責。

而其更本至計,尤在後路儲備有資,應時取給。

西國後路分職各官,權位皆與提督相等,約舉之厥有十數端。

首重者莫如船政,為造船、修船要務,其本境海口駐防提督主之。

西國每以水師告老提督充此任。槍炮藥彈一應收發考驗等事,則總管軍火大員主之。

弁兵衣糧一切因公用費則總管糧餉大員主之。

以外尚有總管學堂大員,總管測候譯書繪圖大員,總管醫葯大員。

其中庶職分司,名目甚瑣,而皆受命於海部,與提督各不相轄,所以隆體製專責任也。

中國海章初創,規模未遽擴充,實官未便多設,自應揀選熟悉情形人員,分派供差,其職事有可兼攝者,則兼攝之。

此為海軍命脈所係,固賴眾材各舉其職,尤賴經費充裕不至掣肘。

所有北洋後路差缺,分條臚列,以備考核。

……

……

……

時間一分一秒的過去,等到蕭逸將這海軍章程、約摸三萬多字的小冊子完全看完、吃透,已是深夜子時。

緩緩打了一個哈欠,伸了個懶腰,臉色依舊凝重。

這章程本是1888年,也就是北洋海軍正式成軍之年,海軍衙門同步頒行的。

可是現在按照曆史紀年來算,不過才是1884年,這個時候的大清朝,就連海軍衙門也沒有建立,更別說是頒行完整的海軍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