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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章 沈公千古(三)(2 / 3)

沈葆楨任兩江總督後,還不時關心著台灣的開發和建設。

光緒三年(1877年),丁日昌奏請在台灣興修鐵路,開辦礦務等事,沈葆楨給予全力支持。

自沈葆楨始,後經丁日昌、劉銘傳等人的努力,台灣社會經濟迅速發展起來。

沈葆楨為籌辦台灣海防,先後渡台兩次,是在台灣興辦洋務第一人,也是大規模開發和建設台灣東部第一人。

沈葆楨是個愛國、清廉的洋務派官員,也是為國為民盡力尋求自強之路的有識之士。

他民族自尊心極強,堅決抵抗外國侵略者,直至臨死前,他所極力主張建立以鐵甲艦為核心的外海水師仍未能籌辦,他在遺疏中還指出“事關呼吸,遲則噬臍。”

他為中國近代海防建設作出的不懈努力,應該得到充分肯定。

南昌教案

沈葆楨在江西任內,曾經處理著名的南昌教案。

1860年《北京條約》簽定後,傳教士在中國擁有了“傳教寬容條款”。

條約規定:

“將前謀害奉天教者之時所充之天主堂、學堂、塋墳、田土、房廊等件應賠償。”

而在外國的文本中,法國傳教士孟振生私自在漢文本條約中又增加了“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土地,建造自便”。

根據利益均占的原則,其他各國也相應獲得了偷來的這條權力。

教案的發生,大而言之,是中西文化的衝突,具體論之,則是教堂對中國財產的巧取豪奪和包庇教民。

中國的地產權利是中國民眾最要害的一項權利,教堂要自養、自傳,必然要與中國農民爭奪土地,由此發生直接的衝突。

而教堂對一些作奸犯科的部分教民,采取包庇的態度,也幹涉了中國司法的完整。

上述兩個原因,都會導致民眾和士紳聯合起來,反對教堂。

1861年末,法國拉撒路會的羅安當被指派為江西主教,根據不平等

條約,他準備收回在南昌曾經被沒收的天主教的財產。

同時,他還想擴大教堂的規模,並興建一所育嬰堂。

當他的中國助手方安之到南昌、買下筷子巷的一所房屋作為育嬰堂的時候,南昌以及湖南的士紳們就一哄而上,發布了當時廣為流傳的《撲滅異端邪教公啟》。稱:

“乃有奸民羅安當、方安之,倡行邪教,煽惑愚民,甚至采生折割,奸淫婦女,錮蔽兒童。”

號召人民:

“鋤頭扁擔,盡作利兵;白叟黃童,悉成勁旅。”

對於中國教徒,一經發現,號召“不必稟官,公開處死,以為不敬祖宗,甘心從逆者戒……”

此次教案,規模宏大。

在南昌,聚集了數千參加科舉的學生,發誓要捍衛中國傳統儒家道統。

1862年3月15日沈葆楨上任,但他拒絕接見羅安當。

3月17日,憤怒的民眾搗毀了育嬰堂,砸爛了屬於教徒的店鋪和房屋。

沈葆楨得知此事後說:

“夷人逞誌於我久矣,不虞吾民之藉手以報之。”

而羅安當和方安之於慌亂之中逃跑。

羅安當一路跑到了北京,向法國公使節哥士耆稟告了南昌的情形,後者向總理衙門提出了賠償事宜。

急於尋求法國支持助剿太平天國的朝廷,遂命令沈葆楨處理此事。

沈葆楨說“當時不暇致詳”,而今“誘之以利,怵之以威,百計推求,仍無端緒”,表示無法處理此案。

直到次年一月底,總理衙門經過和法國的談判,決定派人護送羅安當回南昌,再次命令沈葆楨親自接見羅,並給法國人賠償7萬兩。

羅安當還沒有回到南昌,南昌的民眾再次聚集群起攻之,致使羅安當返回九江談判。

經過協商,羅安當放棄了在南昌的教堂和育嬰堂,並且把賠償從7萬兩減至1.7萬兩。

沈葆楨在日後說:

“以中國之心思通外國之技巧,可也;以外國之習氣變中國之性情,不可也。”

可見其支持反對傳教之理由是為了中國道統的完整。

他還以堅強的口吻表達了決心:

“雖然,辦理不善之咎,我輩自任之,幸勿作緝捕論也。”

自此後,中國的教案不斷發生,終於發展成為19世紀末的義和團運動。

人物故居

沈葆楨故居位於宮巷26號,始建於明代天啟年間,數次易主。

清同治年間,沈葆楨購置這座大房屋,加以修葺居住。

現為沈家後裔的住宅,是清代福州典型官宦人家大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