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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參考(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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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

原告:某縣汽車配件廠

被告:某物資儲運站

原告向被告購買鋼板,被告十分熱情,除了介紹自己站裏的鋼板質量好、價格低、服務優外,還專門帶他們去倉庫看了樣品。原告的人看見樣品的質量非常好,表示滿意,雙方於是簽訂了50噸鋼板的購銷合同。

不久,被告將鋼板發運給了原告。采購的人看了鋼板後,發現運到的鋼板是次品。經仔細調查後,才知道當初看的鋼板是別人存放在物資儲運站的,發運給自己的鋼板不是那一批貨。原告知道受欺騙上當後,向被告交涉要求退貨並賠償損失。被告拒絕了這一要求。

本案的關鍵在於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法院認為,原告誤簽購鋼材合同,並非由於自己的主觀錯誤認識造成的,而是被告隱瞞真實情況,故意製造假象,才使原告在沒有意識到上當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的其實意誌與被告簽訂了看樣訂貨合同,因此這是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被告必須為這一無效民事行為承擔全部責任。所以法院判決,被告必須接受退貨,並賠償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案例6]

法律保護第三人合法的房屋所有權

原告:劉某,私房所有人

被告:王某,私房管理人

第三人:某百貨商店

劉某與王某是好友,後劉某定居美國。1987年劉某委托王某在江南某市購買一處房屋,並委托王某代管。王某將此房以月租金1000元出租給某百貨商店。1990年台風將該房屋屋頂、門窗等刮壞。商店要求王某維修此房。王某表示自己無錢維修。商店主任便提出買房。王某說明自己不是產權人,但在簽訂買賣契約時,王某以自己的名義簽訂了合同,將該房屋賣給了商店,價款是19.8萬元。

買房後,商店將房屋進行了整修,並新建房屋2間(未辦登記)。後劉某得知此房被王某出賣,便向商店要求返還房屋。商店函複劉某不予返還。劉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返還自己的房屋。

本案中訟爭房屋的買賣行為是否有效是處理本案的關鍵。法院認為,王某作為房屋代管人,在沒有征得所有人權劉某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房屋出賣,是違法的民事行為。商店在明知王某不是所有權人的情況下,未經所有權人劉某同意,購買屬於劉某的私有房屋,並且與非所有人王某簽訂買賣契約,其行為無效。王某與商店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侵害了劉某對該房屋的所有權,王某和商店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王某應當返還因買賣房屋而得到的19.8萬元錢,商店應當返還劉某的房產;商店修房所花的費用,應由房屋所有人劉某予以補償:商店新建房屋2間因未辦登記,屬違章建築,應補辦登記手續方為合法財產。

[案例7]

產品的說明書享有著作權

原告:某機械廠

被告:某公司

機械廠研製、生產了“液動降溫機”,並經過有關部門的鑒定,作為推薦使用產品。為宣傳產品,機械廠設計製作了產品的說明書,散發給有關客戶。某公司未經某機械廠的同意,擅自將“液動降溫機”的產品說明書的封麵攝影圖片進行複製,並對說明書中的產品設計圖和產品說明文字進行抄襲,製作成某公司“液動臥式降溫機”的產品說明書散發宣傳。機械廠知道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28萬元。

產品說明受法律保護。“液動降溫機”產品的說明書,是由原告研製、生產,代表原告意誌創作並由原告承擔責任的作品,原告是產品說明書的作者,依法享有對這產品說明書的著作權。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進行複製、抄襲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像產品說明書這樣受我國著作權保護的客體還有: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計算機軟件,廣播、電視節目,民間文學作品等。隨著民族文化的繁榮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成為著作權客體的作品的範圍將不斷擴大。

[案例8]

非職務發明專利權歸發明人所有

原告:某電子研究所

被告:趙某

趙某是電子研究所的工程師,本職工作是從事電子設備的機械結構設計與研究。他利用業餘時間,自籌資金,經多次試驗,研製成功了一台“自動釣魚竿”。他向國家專利局提出了發明專利的申請並獲批準,授予了專利權。他與某公司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雙方商定:某公司可實施趙某所有的專利技術;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入門費2.萬元,並在該項專利技術實施的10年內,將該產品淨利潤的5%的作為提成支付給趙某。

電子研究所知道此事後,非常不滿,認為趙某是本所的職工,他發明的“自動釣魚竿”又與本職工作有關,因此該發明專利應歸電子研究所所有。趙某拒絕。電子研究所便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發明專利權歸研究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