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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參考(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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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釣魚竿”的專利歸誰享有,關鍵是確認該發明是不是非職務發明。職務發明是指發明人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完成的發明和設計;非職務發明則與之相反。這裏的“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作出的發明創造;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本案中趙某的發明是自己的設想,而不是單位下達的任務;沒有利用工作時間和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不符合職務發明的任何條件,應屬非職務發明,法院判決專利權歸趙某享有。

[案例9]

大學生不應要求父母交付學費、生活費

大學生宋某29歲時父母離婚,由母親撫養,父親按月支付撫養費,但後來經常無故拖欠。2002年宋某考上大學,需大筆學費,父親拒絕支付,而母親又無力承擔。宋某在多次向父親索要無果後,以父母當年的離婚協議為依據向當地法院申請強製父親展行給付撫育費的義務。法院將其父親拖欠的高中時期的教育費、醫藥費和撫養費強製執行給他,但沒有支持他索要大學學費和生活費的請求。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但是,何謂“不能獨立生活”,婚姻法本身沒有界定。2001年12月2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曆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依照新的司法解釋,不管父母是否有給付能力,都無法定義務承擔成年子女的撫育費。

撫養教育子女是家庭最基本的社會功能。人類的生育活動是一項深受社會文化影響的行為,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關注,由此形成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在一般情況下,由於本能、情感、道德和習慣等的作用,父母會盡自己所能為子女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即使法律規定他們已經不再有此義務。

但法律的精神不支持一個人成年後仍向父母伸手要錢。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釋的本意是不支持成年子女對父母的依賴性。按照我國教育製度的實際情況,大學生基本上都是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大學生作為成年人,應當學會自立,不應對父母有依賴性,否則既不利於其自身成才,也不利於提高一個民族的競爭力。最高人民法院的新司法解釋,不但對在校大學生有實際意義,對已畢業的大學生也有重要的意義,可以防止出現有工作機會但不願就業,在家依賴父母生活的“啃老族”。

[案例10]

馬加爵連續殺害四名同室友,被判死刑

雲南大學生物工程係學生馬加爵在2004年2月13日晚用鈍器殺害了第一位同學,2月14日,馬加爵用同樣的手法殺害第二名同學,而在15日當天,他又殺害了另外兩位同學。並且將他們的屍體藏匿在宿舍的儲物櫃裏。連續殺害了四位同學後,馬加爵隨身攜帶著3100元開始了他的“亡命之旅”。他作案前研究過周圍的鐵路情況,並且複製了三張假身份證,明顯是為出逃做好了準備,這說明他很明白殺人是不對的,是犯法的。18日淩晨3時許,馬加爵潛逃到三亞。在三亞藏匿的日子裏,馬加爵偽裝成乞丐,每天在街頭、商店走廊、橋頭到處躲藏。

馬加爵案發後,公安部門發布A級通緝令,直到3月15日馬加爵被捕。2004年4月24日昆明中院一審判處馬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6萬元。馬加爵未上訴。2004年6月17日上午9時,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宣告”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馬加爵的死刑複核裁定之後,遂將馬加爵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馬加爵在獄中寫的懺悔書中說:“就因為一次打牌吵架,我決定了走上這條路。現在我以一個旁觀者的身份看,這是多麼荒謬,多麼無知啊!這是多麼的悲哀,多麼的殘酷啊……但是那幾天我的心裏隻有苦惱,隻有恨,諸多後果都未曾設想。很多事情來不及思考,就這樣發生了。事後才知道造成的影響是多麼大,才知道給親人造成了多麼大的傷害。也才明白傷心難過的遠遠不止我的親人朋友。後悔啊,但木已成舟,我是無力挽回的了。我是想對整個社會說聲對不起,想對那四名同學的親人朋友說對不起,但你們會接受麼?”

後悔確實來不及了。馬加爵之所以犯罪,從他個人來看,是缺少了做人的原則和底線倫理。做人是要有原則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要有自己的底線倫理。這個底線倫理應該是:絕不以正當的理由去做錯事;絕不以任何理由去做傷害別人的本事。

具備底線倫理有助於形成道德焦慮,也就是會使人在考慮是否傷人的時候產生強烈的擔心、害怕和不安,這種感覺往往可以有效製止一個人的惡行。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一些人缺乏底線倫理,因而常常會以“正義、正當的理由”為名,犯下許多“陽光下的罪惡”。假如一個人以貧困為由而采取反社會的行為,是自己去選擇被貧困和社會不公正第二次傷害。其實,擺脫貧困和社會不公正的方法同樣很多,除了宏觀上政府應做的努力之外,個人的自強不息以及努力奮進都是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