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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戶籍法(3 / 3)

第五十五條 外交部編製戶籍冊

外交部編製戶籍冊以完整記錄、更新、統一管理居住在國外的越南公民在代表機構登記的戶籍信息,及作為頒發戶籍摘錄副本的根據。

第五十六條 代表機構的上報責任

為居住在國外的越南公民登記戶籍後,代表機構有責任以文件附帶戶籍摘錄副本的形式上報外交部將其登記到戶籍冊中,及時更新電子戶籍數據庫中的信息。

第五章 戶籍數據庫、頒發戶籍摘錄

第一節 戶籍數據庫

第五十七條 戶籍數據庫

1.戶籍數據庫是國家財產,保存了所有人的戶籍信息,是保障個人合法權利和利益的基礎,為信息查詢、管理,製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政策提供服務。

2.戶籍數據庫包括戶籍冊和電子戶籍數據庫,是頒發戶籍摘錄的根據。

第五十八條 戶籍冊

1.戶籍冊是在

電子戶籍數據庫中編輯、更新、調整個人戶籍信息的法理根據。

每種戶籍信息必須登記到一份冊子中,每一頁都必須蓋上騎縫章;依照法律規定,戶籍冊被永久保存。

2.封鎖戶籍冊在每年的最後一天進行,封鎖時必須清楚記錄已登記戶籍的總頁數和信息總量,由戶籍登記機構負責人簽字、蓋章。

在登記戶籍時提交的證明、物品或其他證據必須按照相關保存法律的規定進行保存管理。

3.戶籍登記機構有責任保存管理戶籍冊、證明、物品或其他與戶籍登記相關的證據。

第五十九條 電子戶籍數據庫

1.編製電子戶籍數據庫以保存、更新、管理、查詢戶籍信息,服務在線戶籍登記需求,為全國人口數據庫提供、傳送個人的基本戶籍信息。

2.政府對以下事宜作出規定:各部門、各部級機構與各級人民委員會在管理、使用電子戶籍數據庫時相互配合,在線登記戶籍的手續、程序,電子戶籍數據庫與全國人口數據庫之間的信息對接、交換。

第六十條 更新、調整電子戶籍數據庫中的個人戶籍信息

1.個人戶籍信息登記到戶籍冊中後,必須及時、完整、準確地登記到電子戶籍數據庫中;戶籍登記機構對電子戶籍數據庫中更新的所有戶籍信息負責。

2.若電子戶籍數據庫、全國人口數據庫中的信息與戶籍冊中的信息有出入,必須

作出調整以符合戶籍冊中的信息。

第六十一條 戶籍數據庫管理與使用原則

1.根據法律規定,戶籍數據庫被秘密保存管理以保障其安全性,隻有具有權限的機構、組織和個人才能接觸和使用。

2.戶籍數據庫的管理機構有責任對戶籍數據庫中的個人信息保密。

第二節 頒發戶籍摘錄

第六十二條 登記戶籍時頒發戶籍摘錄原件

1.登記戶籍時,除了出生登記和結婚登記,戶籍登記機構為戶籍登記申請人頒發1本戶籍摘錄原件。

2.戶籍摘錄原件能夠以副本證實。

第六十三條 為已登記的戶籍信息頒發戶籍摘錄副本

流動人口有權要求戶籍數據庫的管理機構為已登記的戶籍信息頒發戶籍摘錄副本。

第六十四條 頒發戶籍摘錄副本手續

1.本人直接申請頒發戶籍摘錄副本或通過代表人向戶籍數據庫的管理機構提交固定模板的表單。

若擁有權限的機構、組織提議頒發個人戶籍摘錄副本,需向戶籍數據庫的管理機構提交理由清晰的申請文件。

2.在接到申請後,若滿足條件,由戶籍數據庫的管理機構為申請人頒發戶籍摘錄副本。

第六章 國家對戶籍及戶籍工作人員的管理責任

第一節 國家的戶籍管理責任

第六十五條 政府責任

1.政府統一管理國家戶籍,司法部協助政府管理國家戶籍。

2.國家戶籍的管理內容包括:

(a)頒布

或呈遞給權力機構戶籍登記和管理的法律規範文本,並組織實施;

(b)在登記和管理戶籍的過程中運用信息技術,建立和管理電子戶籍數據庫;

(c)清查投訴、告發事件,處理在登記和管理戶籍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d)戶籍統計;

(□)戶籍國際合作。

第六十六條 司法部的責任

司法部管理國家戶籍,具有以下任務和權限:

1.對國內的戶籍工作人員進行登記,管理工作的規定、指導、培訓。

2.頒發、指導使用和管理戶籍冊、出生證、結婚證、戶籍摘錄和其他戶籍樣表,對流動人口登記出生、結婚、死亡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3.建立和統一管理電子戶籍數據庫,指導地方機構管理、使用戶籍登記與管理軟件、電子戶籍數據庫,為全國人口數據庫提供個人的基本戶籍信息。

4.每年綜合戶籍情況,分析、評價、統計後報告給政府。

第六十七條 外交部的責任

1.外交部與司法部配合進行代表機構的國家戶籍管理工作,具有以下任務和權力:

(a)規定、指導、清查各代表機構的戶籍登記和管理工作;

(b)為參讚、領事組織戶籍業務培訓;

(c)編製戶籍冊以管理在代表機構登記的越南公民戶籍信息;

(d)更新、使用電子戶籍數據庫,依照法律規定頒發戶籍摘錄副本;

(□)按照政府規定,綜合戶籍

情況,統計代表機構的戶籍信息,上報司法部。

2.代表機構對居住在國外的越南公民進行國家戶籍管理,具有以下任務和權限:

(a)按照相關戶籍法律、領事法律和國際條約的規定,為居住在國外的越南公民辦理戶籍登記。

(b)為參讚和領事分配在代表機構的戶籍登記和管理任務。

(c)按照規定管理、使用戶籍冊和戶籍樣表。

(d)按照規定管理、更新和使用電子戶籍數據庫,頒發戶籍摘錄副本。

(□)向外交部上報戶籍登記內容,以便更新到戶籍數據庫中。

(e)按照規定綜合戶籍情況,進行戶籍統計,上報外交部。

(g)保存與戶籍登記相關的證明、物品或其他證據。

(h)按照權限處理投訴、告發事件以及在戶籍工作中出現的違法行為。

依照本條第2款第(a)項、第(c)項、第(d)項、第(□)項、第(e)項、第(g)項的規定,負責戶籍工作的參讚、領事有責任協助代表機構履行任務,行使權力。

第六十八條 公安部的責任

公安部主管,配合司法部、外交部和各部門履行、行使以下任務和權力:

1.按照法律規定,保證全國人口數據庫與電子戶籍數據庫的連通;

2.保證電子戶籍數據庫中的信息安全;

3.履行與戶籍工作相關的其他任務。

第六十九條 省人民委員會、中央直轄市的責任

1.

省人民委員會、中央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人民委員會”)負責地方的國家戶籍管理工作,具有以下任務和權限:

(a)指導戶籍登記和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b)組織宣傳、普及相關戶籍法律;

(c)根據政府的規定,對縣級、鄉級的戶籍工作人員分配作出規定,為戶籍登記和管理工作提供物質保障;

(d)按照規定管理、更新和使用電子戶籍數據庫;

(□)依照權限清查、處理投訴、告發事件以及在戶籍工作中出現的違法行為;

(e)除非法結婚外,收回、銷毀由縣級人民委員會頒發的違反本法規定的戶籍證明;

(g)為戶籍工作人員定期組織戶籍業務培訓;

(h)按照規定綜合戶籍情況,進行戶籍統計,上報司法部。

2.司法廳協助省級人民委員會履行本條第1款第(a)項、第(b)項、第(d)項、第(□)項、第(g)項、第(h)項賦予的任務和權限。

3.戶籍登記、管理工作以及在戶籍登記、管理工作中由於管理疏漏而出現的違法行為,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承擔責任。

第七十條 縣級人民委員會的責任

1.縣級人民委員會負責地方的國家戶籍管理工作,具有以下任務和權限:

(a)按照本法規定進行戶籍登記;

(b)指導、檢查鄉級人民委員會的戶籍登記和管理工作;

(c)組織宣傳、普及相

關戶籍法律規定;

(d)按照規定管理、使用戶籍冊和戶籍樣表;

(□)根據省級人民委員會的規定,分配戶籍工作人員;

(e)按照規定管理、更新和使用電子戶籍數據庫,頒發戶籍摘錄副本;

(g)依照權限清查、處理投訴、告發事件以及在戶籍工作中出現的違法行為;

(h)除非法結婚外,收回、銷毀由鄉級人民委員會頒發的違反本法規定的戶籍證明;

(i)按照政府規定,綜合戶籍情況,進行戶籍統計,上報省級人民委員會;

(k)保存戶籍冊和戶籍登記檔案。

2.司法辦協助縣級人民委員會履行本條第1款第(a)項、第(b)項、第(c)項、第(d)項、第(e)項、第(g)項、第(i)項、第(k)項賦予的任務和權限。

3.依照本法第71條的規定,對於沒有設立鄉級行政單位的縣級行政單位,除了履行縣級人民委員會的戶籍登記和管理的任務和權限外,還要履行鄉級人民委員會的戶籍登記和管理的任務和權限。

4.戶籍登記、管理工作以及在戶籍登記、管理工作中由於管理疏漏而出現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 鄉級人民委員會的責任

1.鄉級人民委員會負責地方的國家戶籍管理工作,具有以下任務和權限:

(a)按照本法規定進行戶籍登記;

(b)根據上級人

民委員會的規定,分配司法——戶籍工作人員辦理戶籍登記;

(c)宣傳、普及相關戶籍法律;

(d)按照規定管理、使用戶籍冊和戶籍樣表;

(□)按照規定管理、更新和使用電子戶籍數據庫,頒發戶籍摘錄副本;

(e)按照政府規定,綜合戶籍情況,進行戶籍統計,上報縣級人民委員會;

(g)保存戶籍冊和戶籍登記檔案;

(h)依照權限處理投訴、告發事件以及在戶籍工作中出現的違法行為。

2.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時常指導、督促出生、死亡登記事宜,對戶籍登記、管理工作以及在戶籍登記、管理工作中由於管理疏漏而出現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鄉級司法——戶籍工作人員履行本條第1款第(a)項、第(c)項、第(d)項、第(□)項、第(e)項、第(g)項賦予的任務和權限。

第二節 戶籍工作人員

第七十二條 戶籍工作人員

1.戶籍工作人員包括鄉級司法——戶籍工作人員、隸屬縣級人民委員會的司法辦戶籍工作人員、代表機構中負責戶籍工作的參讚和領事。

2.鄉級司法——戶籍工作人員需達到以下標準:

(a)具有中級法律專業畢業以上學曆,已進行過戶籍業務培訓;

(b)字跡清晰,具有符合工作要求的計算機水平。

3.司法辦的戶籍工作人員必須具有法律學士學位以上學曆,已進行過戶籍

業務培訓。

4.在代表機構負責戶籍工作的參讚、領事必須進行過戶籍業務培訓。

第七十三條 戶籍工作人員的任務和權限

1.在戶籍工作中,鄉級司法——戶籍工作人員具有以下任務和權限:

(a)遵守本法的規定以及與戶籍相關的其他法律規定。

(b)在鄉級人民委員會之前承擔責任,且承擔戶籍登記的法律責任。

(c)宣傳、普及、動員人民遵守戶籍法律的規定。

(d)協助鄉級人民委員會及時、準確、客觀、真實地登記戶籍,在電子戶籍數據庫中將已登記的戶籍信息更新完整。

(□)主動進行審查工作,以便及時登記管轄範圍的出生、死亡信息。

對於居民分散、出行條件艱苦、距離鄉級人民委員會駐地較遠的管轄地區,司法——戶籍工作人員上報鄉級人民委員會,由後者組織對出生、結婚、死亡等進行流動登記。

(e)經常提升法律知識水平以提高戶籍登記業務能力,參加由人民委員會或上級司法機構組織的各種業務專門培訓。

(g)主動報告、提議同級人民委員會配合各機構和組織審查、確認戶籍信息;在進行戶籍登記時,要求各機構、組織、個人提供驗證信息;配合公安機構,共同為全國人口數據庫提供個人的基本戶籍信息。

2.根據自身任務和權限,本條第1款的規定也適用於司法辦的戶籍工作人員、

在代表機構負責戶籍工作的參讚和領事。

第七十四條 戶籍工作人員的禁止行為

1.進行戶籍登記和管理時橫行霸道、打官腔、勒索、拖延、製造麻煩、收受賄賂。

2.進行戶籍登記時收取比規定額度高的戶籍手續費。

3.違反本法規定製定手續和證明,故意延長戶籍登記期限。

4.刪除、修改、弄錯戶籍數據庫中的信息。

5.違反本法規定登記、頒發證明。

6.泄露通過登記戶籍而得知的個人隱私。

7.按照法律規定,違反本條規定的戶籍工作人員根據違反的性質和程度可處以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實施條款

第七十五條 在本法生效之前編製和頒發的戶籍冊和戶籍證明的價值

1.在本法生效之前保留下來的戶籍冊仍然能夠作為證明個人戶籍信息,查詢、頒發戶籍摘錄,開具婚姻狀況確認表的根據。

2.在本法生效之前按照相關戶籍法律規定頒發給個人的戶籍證明仍具有使用價值。

第七十六條 轉交條款

1.在本法生效之前受理而沒有辦理完的戶籍登記檔案,按照接收時的戶籍法律規定繼續辦理。

2.政府對重新登記在本法生效之前辦理的出生、死亡、結婚等作出具體規定。

3.政府對以下工作進行指導:

為確保本法賦予的任務和權力得以履行和行使而進行的戶籍業務審查和培訓、戶籍工作人員隊伍健全

等工作;規定出生、結婚登記手續;向越南公民頒發婚姻狀況證明;全國人口數據庫建設完成前過渡時期的戶籍冊製作、管理和使用製度,最遲至2020年1月1日,必須依照本法在全國統一實施。

第七十七條 實施效力

1.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2.具有權限的政府、機構對本法中的條款作出具體規定。

2014年11月20日,第十三屆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國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