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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2023年陸路公共交通(修正案)法案(1 / 1)

※ 馬來西亞聯邦2023年陸路公共交通(修正案)法案#pageNote#0

馬來西亞聯邦議會頒布了如下法令:

簡稱與實施

1.(1)該法案可被引用為《2023年陸路公共交通(修正案)法案》,是《2010年陸路公共交通法案》的修正案。

(2)本法案的實施日期是部長通過公告在公報中指定的日期,部長可以指定不同的日期來實施本法的不同條款。

第2節的修訂

2.《2010年陸路公共交通法案》(“第715號法案”),在本法中被稱為“主要法案”,其第2節被修訂為:

(a)在定義“貨車”時表示:

(i)在第(b)款中,把結尾的逗號替換成分號;以及

(ii)在第(b)款後麵插入以下文字:

“包括一輛網約車;和”

(b)在“機動車輛”的定義後插入以下定義:

“網約車”是指機動車輛用於任意旅程的貨物運輸,對每件貨物收取相應的運費,其中的安排、預訂或交易,以及這趟旅程的運費通過中介交易業務提供的便利的電子移動應用程序進行。

第6節修正案

3.主要法案第6(5)(d)款,將“持照人和持照經營者”改成

“持照人、持照經營者和公眾成員”。

增五編

4.在主要法案的第五編之後插入以下:

增五編?陸路公共交通的國際流通

根據國際協議的許可證、執照等。

144a.(1)為實施任何促

進陸路公共交通的國際流通的國際協定,部長可製定對執行本編可能有利或必要的規範。

(2)在不損害第(1)款規定的通用性的情況下,可為以下目的訂立規範:

(a)承認被臨時帶入馬來西亞的許可證、執照、通行證、證書或其他適用於陸路公共交通的官方文件,帶入者為在馬來西亞境外居住的人員,且他們隻打算在馬來西亞臨時停留,包括裝卸貨物或乘客和過境;

(b)規範被臨時帶入馬來西亞的許可證、執照、通行證、證書或其他適用於陸路公共交通的官方文件,帶入者為在馬來西亞境外居住的人員,且他們隻打算在馬來西亞臨時停留,包括裝卸貨物或乘客和過境;

(c)規範第(a)項和第(b)項中所指的陸路公共交通在使用、操作和技術要求等方麵的工作,包括:

(i)使用或提供服務的範圍、時間、頻率和路線或區域;

(ii)所攜帶文件的類型和形式以及每個陸路公共交通所展示的信息;和

(iii)保留和製作與本節有關的賬目、文件和記錄,以供檢驗和驗證; 以及

(d)規定與本條有關的應付報酬或收費及其支付方式。

第252節修正案

5.主要法案第252(1)小節刪除第(k)款和第(l)款。

過渡條款

6.任何經營或提供有關貨車服務中介業務的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應

當根據主要法案第 12a 節申請執照。

解釋性陳述

1.該法案旨在修改《2010年陸路公共交通法案》(“第715號法案”) 。擬議的法案特別旨在擴大規範關於貨運服務的中介業務的許可,並賦予生效任何國際協定的權力,以促進陸路公共交通的國際流通。

2.第1條包含簡稱和擬議法案實施的規定。

3.第2條旨在修改第715號法案第2節,引入新定義“網約車”,並修改“貨車”的定義,將網約車納入其中。

4.第3條旨在修改第715號法案第6(5)(d)款。對根據第715號法案第6節發出的執照,陸路公共交通局長有權在公共成員可支付給終端被許可人的法定最高報酬的基礎上附加條件,這項權力也覆蓋終端的使用過程。

5.第4條旨在第715號法案中引入一個新的Va編,授權部長根據任何國際協議製定規範,以促進陸路公共交通的國際流通。

6.第5條旨在刪除第715號法案第252(1)小節的第(k)款和第(l)款。這些刪除是由於第715號法案引入了一個新的Va編。

7.第6條旨在規定過渡條款。

所涉經費問題

本法案不使政府負擔任何額外的財政開支。[PN(U2)3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