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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國石油及石油產品管理法(3 / 3)

第五十九條 自然人未獲礦產與能源大臣許可仍然在上遊活動框架內開展石油勘探的,由礦產與能源部處罰金1000萬~5000萬瑞爾。

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的,處監禁6月至2年,並處罰金2000萬~1億瑞爾。

法人未獲礦產與能源大臣許可仍然在上遊活動框架內開展石油勘探的,由礦產與能源部處罰金1億~10億瑞爾。

第六十條 石油協議簽署方未能滿足本法第20條第1點和第2點所規定的義務,並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環境破壞,由礦產與能源部處罰金4億~20億瑞爾,並暫停或終止石油協議。

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的,由礦產與能源部處以雙倍罰金。

第六十一條 石油協議簽署方未能完成本法第20條第3點和第4點所規定的義務,並因過失或故意造成人員終身殘疾或死亡

,由礦產與能源部處罰金4億至20億瑞爾,並暫停或終止石油協議。

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的,由礦產與能源部處雙倍罰金。

第六十二條 偽造石油財務報告的應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礦產與能源部同意,傳播或傳遞石油數據的,處監禁1月至1年,並處罰金1000萬至10億瑞爾。

故意呈交或提供誤導性石油報告、數據、信息的,處監禁1年至3年,並處罰金5000萬至10億瑞爾。

第六十三條 石油協議簽署方未按協議約定時間,或未能在收到礦產與能源大臣書麵要求90日內,向礦產與能源部提交石油作業數據、信息和技術報告中的一項或全部,處罰金5000萬至10億瑞爾。

按照本條第1款接受處罰後,石油協議簽署方自礦產與能源大臣規定期限起30日內,仍未提供石油數據、信息和技術報告的,處監禁1年至3年,自然人並處罰金5000萬 ~1.5億瑞爾,法人並處罰金1億~3億瑞爾。所有相關石油數據、信息、技術報告及相關技術物資全部充公。

石油協議簽署方因本條第2款被處罰的,同時撤銷其使用石油協定區域相關數據的權利。

第六十四條 未按本法第41條第1款獲取執照仍從事下遊活動的,由礦產與能源部處罰金100萬~1億瑞爾。

未按本法第41條第1款獲取許可

證仍從事下遊活動的,由礦產與能源部處罰金200萬至1000萬瑞爾。

第六十五條 未按本法第48條技術規定從事下遊活動的,由礦產與能源部處罰金100萬~5000萬瑞爾。

第六十六條 未按本法第42條的規定,在建設基礎設施前未獲礦產與能源部頒發的技術安全認證,但仍從事下遊活動的,依照以下情形予以處罰:

1.基礎設施造價低於8億瑞爾的,由礦產與能源部處罰金400萬瑞爾,並暫停相關建設工程;

2.基礎設施造價超過8億瑞爾的,由礦產與能源部處罰金1000萬瑞爾,並暫停相關建設工程。

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的,由礦產與能源部處雙倍罰金。

第六十七條 妨礙或阻攔石油監察部門正常監察工作的,處監禁1月至1年,並處罰金100萬~5000萬瑞爾。參與妨礙工作的為公職人員,或者因職務或選舉而獲公權的公民,處監禁2年至5年,並處罰金1億~2.5億瑞爾。

第六十八條 本章中的處罰規則不與《刑法》相衝突,且未慮及其他損害賠償。

第八章 過渡條款

第六十九條 本法生效前尚在有效期內的石油協議,其中義務、責任、權利及相關利益等符合本法規定的可保持效力。違背本法規定的,須依據本法進行修訂。

第七十條 依據本法第41條第1款的規定,缺少執照或許

可證的自然人或法人,須在本法生效後1年內,完成所有申辦執照或許可證手續。

第九章 最終條款

第七十一條 任何違背本法的條款視作無效。

第七十二條 本法立即頒布執行。

2019年7月12日金邊王宮

柬埔寨國王西哈莫尼(簽字)

柬埔寨首相洪森(簽字)

柬埔寨 礦產能源部大臣 瑞賽(簽字)

常務副首相兼內閣辦公廳大臣賓成(簽字)

附件:術語詞彙表

運輸:指通過陸路、鐵路、水路,以及主輸油管、副輸油管的石油和石油產品運輸。

出口:指出口石油和石油產品的相關活動。

石油加工:指通過降溫液化天然氣,煉製、提純、分離和混合工藝提升石油、石油產品和石化產品質量,但不包括石油生產工地的加工環節。

勘探:指地質學、岩石學、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形和工程地質學調查研究,以及鑽取勘探井、評價井及其他以石油資源勘探為目的而使用裝置設備的行為。

權益變更:指權利轉讓,或股份售賣,或商業聯盟建立,或商業盟友、夥伴關係締結,或利益或部分利益轉讓,或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簽訂其他商業協定。該商業協定約定轉讓的利益是石油協議中規定的利益。

石油協議:指為國家及社會經濟獲取更大利益而簽署的石油產品分配協議,或為上遊作業而簽訂的其他石油協議形式。

石油

化工:指石化加工過程中產出的所有產品。

交接:指石油協議中規定的所有權交接。

油藏:指不同岩層中石油儲藏的規模,和/或該岩層油水銜接的麵積;指不同岩層中和/或油水共存層中聚集一定數量石油的圈閉。

裝置:指用於石油作業的相關設備、工廠、運輸管道和其他物資,不包括運油船或給養船。

協定區域:指石油協議中規定的開展作業的石油區塊。根據石油協議規定的條件,協定區域可以按照開發麵積補償的不同階段調整變化。

石油數據:指有關石油作業初始規模、加工完成、分析詮釋的全部數據,包括地質學、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麵及地下地圖、樣本、地質技術、油井、油井測試、工作分析結果、產品和工程數據,以及技術數據。

定價地點:指已在協議中明確的政府與石油協議簽署相對方共同商討、達成一致的地點。

石油資源:指在柬埔寨王國領土主權範圍內,根據地質演變自然形成的石油,和/或抽取及加工生產的石油產品。其中包括專屬經濟區海床及海床下岩層,以及海底高原,還包括柬埔寨王國主權範圍內的其他地區。

探儲:指對石油儲量進行初步地質勘探,但不具備開發和生產權利。

管理權變更:指石油協議相對方、獲得執照或許可證的自然人或法人,通過組合、售賣股份,其他資

產轉讓,單一銷售或涉及一名或多名轉讓人至一名或多名受托人的一係列交易等方式,直接或間接變更管理權。

石油作業:指根據石油協議,在協定區域進行的石油勘探、開發及生產的各個過程。

石油:指原油,天然氣,自然環境下固態、液態、氣態形式的其他碳氫化合物,以及其他各類與碳氫化合物組合而成的化合物。

石油區塊:指礦產與能源部劃定的可進行石油勘探、開發及生產活動的明確區域。

生產:指石油生產,包括鑽井、生產油井維護、注水、提高開采效率、加工、石油存儲運輸,以及在石油開采工地從事的所有與石油生產相關的活動。

石油產品:指經過一係列工藝加工而成的所有石油產品。

商業:指供應、分配、銷售和進出口石油及石油產品,以及桶裝、罐裝燃氣。

商業價值:指發現可供開發和生產的石油資源。

石油領域:指上下遊活動,以及其他相關的重要活動。

商業潛力:指發現暫不可立即開發和投入生產的石油資源。當條件成熟時,這類資源將具備商業價值。

存儲:指在地麵上、地表下和深層地下、水麵上、洞穴中,通過收集、儲存和輸送裝置,對石油、石油產品及石化產品進行存儲。

石油稅:指國家在協議相對方生產的石油產品份額中抽取的份額比例。

石油開銷:指按照協議規定,協議相對方在

協定區域內進行石油加工處理時的花費。

開發:指在生產許可證書框架內,協議相對方進行的規劃、建設、安裝、鑽井及其他相關開發活動。

協議相對方:指與柬埔寨王國政府簽訂石油協議的法人。

天然氣:指從油井中產生出的氣態碳氫化合物,如濕氣、幹氣,以及提取液態碳氫化合物後的剩餘氣體。